會計期間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6條: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大陸會計法
- 第11條:會計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差異分析
- 台灣的會計期間,有例外的規定,不一定要採例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台灣有許多公司非採例年制,例如日商公司來台灣營業,配合日本母公司採四月制,毋須配合調整為例年制。
記帳的貨幣單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7條: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大陸會計法
- 第12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差異分析
- 在記帳貨幣單位的採用,台灣與大陸的處理方式是相同的,台灣原則上採新台幣為計帳單位,大陸原則上採人民幣為計帳單位,但為了便利外商公司到境內營業,都允許以其他外國貨幣為記帳單位,但在年度決算報表時,仍應將外國貨幣折算回來。
記帳的文字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8條: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大陸會計法
- 第22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差異分析
- 在記帳所採用的文字,台灣規定可用阿拉伯字,大陸並未規定,事實上,數字以阿拉伯字記載已是全世界共通的原則,故大陸雖未規定得採阿拉伯字,但實際上在數字的部分仍是採阿拉伯字。大陸因幅員廣大,有些地區有其特有的文字,例如西藏有藏文,故可同時採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另台灣和大陸均允許,在中文外同時併用外國文字,但不得僅用外國文字未併用中文。
大額支付的工具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9條: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大陸會計法
- 無
差異分析
- 台灣規定大額支出應保留審計軌跡的支付工具,大陸並無相對的規定。依本文的見解,保留資訊的審計軌跡,是洗錢防治的業務範圍,似乎毋須在商業會計法中規定。
會計基礎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0條: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大陸會計法
- 無
差異分析
- 有關會計基礎,在台灣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範疇,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中有相關的規定;在大陸未有相關規定,應係認定屬會計學理的部分,毋須在法律條文中規定。依本文的見解,明文規定會計基礎仍有必要,以免商業不依權責發生制入帳,以致編製的財務報表無法忠實表達商業的經營狀況。
會計事項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1條: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大陸會計法
- 第10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差異分析
- 台灣以經濟行為會對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列為會計處理的事項,故僅係原則性的規定,會計人員必須自行判斷那些行為應列為會計事項。大陸則明確列舉那些經濟業務事項,應列為會計處理事項。以本文的見解,台灣的規定固然是根據會計學理所訂,但較不明確。大陸則是將會計學理,配合實務的操作,以更為具列明確的方式,列舉那些經濟業務事項,應作成會計紀錄。
會計制度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2條: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大陸會計法
- 第8條第2、3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差異分析
- 在台灣各商業可根據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在大陸對於會計核算和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報國務院財政部審核批准。依本文的見解,每個商業或單位有不同的特性,縱使是同一類型的行業(例如營造業或百貨業),也因規模的大小、管理制度或企業文化等,有不同的特質,故很難有一致性的會計制度,故台灣的規定給予商業較大的空間,但在制定會計制度時,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大陸更特殊的是,要求軍隊也必須提供會計資訊,且得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制定會計制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台灣若要軍方的財務資訊更為透明,似乎也可要求軍方提供會計資訊,供人民查閱,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延伸閱讀
- 【商業會計法】前言(1)
- 【商業會計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主管機關(2)
- 【商業會計法】負責人與會計人員(3)
- 【商業會計法】會計項目、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格式(4)
- 【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5)
- 【商業會計法】會計帳簿(6)
- 【商業會計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7)
- 【商業會計法】財務報表的編製(8)
- 【商業會計法】會計期間、記帳之貨幣文字、會計事項及會計制度(9)
- 【商業會計法】違反規定的處罰(10)
知識庫
- 杜遠航,論中國大陸會計法的再修訂與會計法治,月旦財經法雜誌,39期,2016年11月。
- 翟繼光,論中國大陸會計法修訂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存廢,月旦財經法雜誌,39期,2016年11月。
- 馬秀如,企業會計人員的證照——兩岸比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期,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