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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可擇優課稅

文章發表: 2019/11/21

蔡佳峻

  •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一、前言

所謂「遺贈」,白話可解釋為「透過遺囑的贈與」,一般常見於當被繼承人希望將自己的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之人時,例如在被繼承人窮困潦倒時,曾對被繼承人雪中送炭的恩人、年邁時在其身邊細心照顧的看護,或是我們一般民間「長孫也要分一份遺產」的習俗,如果被繼承人有以上這些想法,其實都可以透過遺贈來達成。

繼承與遺贈是孿生兄弟,非常的像,用不專業的說法來解釋的話,差別在於對象是否為繼承人。稅務上,兩者在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上並無太大差異,但在房地合一稅,在過去則面臨截然不同的命運。

二、繼承vs.房地合一稅

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出售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舉例來說,例如父親於103年10月1日購入A房地,但不幸於105年3月1日身故,A房地由繼承人甲繼承,甲旋於105年11月間將A房地出售,依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甲出售A房地之所得,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 。

三、遺贈vs.房地合一稅

有關出售因「受遺贈」而取得之房地,能否比照上開104年8月19日解釋令辦理,筆者在數個月前也曾發文向國稅局詢問,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把上面的舉例修改一下,改成父親預立遺囑,將A房地遺贈給他的恩師乙,若乙旋即將A房地出售,將只能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而在房地合一新制下,不論土地或房屋之交易所得都要課稅,稅負可能較重。

不過值得高興的是,財政部已於上個月108年9月11日頒佈了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已放寬出售「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亦可比照104年8月19日解釋令辦理,也就是說,原則上仍依舊制課稅(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但若該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則可改用房地合一新制來課稅。

四、結語

近年來,民眾對於事先安排好自己身後財產的意識逐漸抬頭,筆者在執業過程也觀察到,願意預立遺囑的長輩確實越來越多,再加上9月11日新頒佈的解釋令,相信遺贈會是資產傳承上的一把利器,大家不妨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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