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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借券)之課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22/12/22

朱書宜

  • 中區國稅局股長

壹、前 言

近幾年股票市場活絡,產生了不少存股族,存股族手中的股票多會長期持有,以領取股利收入為主,隨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開放「有價證券借貸」後,開啟了存股族活化手中股票資產,將手中股票出借,收取額外借券收入的通道,當然也就衍生了相關的課稅問題。

「有價證券借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借券」,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信託借券」及「雙向借券」。前者的門檻較高,有資金與數量限制,通常單一股票信託張數至少10張以上,故目前投資人大多進行的是「雙向借券」,因為最小單位只要有1張股票就能在集保戶頭辦理出借,許多小戶投資人也都有機會出借股票。股票借貸交易中,券商會擔任中介商,媒合想出借股票或借入股票者,而股票借券時間一般為6個月、可延期兩次,也就是最長可借到1年半,借券人在借券期間必須依約定之議借利率支付利息給出借人,也就是證券借貸的「借券費用」(以下稱出借人之「借券收入」),則出借人所收取的「借券收入」如何課稅,將依出借人的身分為法人或自然人,依其適用之規定課稅。另外,因為借券產生的「權益補償」、衍生之相關課稅規定,以及實務上投資人可能會有疏漏的報稅問題,也都會在本文中為讀者介紹。

貳、有價證券借貸簡介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之出借標的證券,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認可之上市與上櫃有價證券,均屬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有價證券借貸,市場上稱「借券」,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有價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提供適格之擔保品給出借人,借券人有義務約定於未來歸還之時間,歸還同數量、同種類之有價證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下稱借貸辦法)規定,證交所借券系統之參加人透過證券商辦理借貸作業,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有價證券之撥轉。當借券人違反借貸辦法第39條規定之情事時,由證交所處分擔保品,並至市場補回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如無法在違規事由發生日起3個營業日內買回或借到證券,則以該第3個營業日該種證券市場收盤價格為成交價格,以等值現金償還出借人;或由出借人自行依借貸契約處分擔保品,證交所不負履約義務。另依證券商借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得以自有或借入之有價證券出借給客戶,借券客戶如有違反該辦法第26條規定之情事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

參、有價證券借貸之法律關係

依上揭說明,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暫時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的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其法律關係應屬消費借貸。

肆、「自然人」出借有價證券之課稅規定

一、借券收入

(一) 營業稅

出借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人者,其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之代價,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疑慮。

(二) 所得稅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借券費用,係出借人在我國境內從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行為而產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2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借券人於給付時,倘單筆逾2萬元,證券公司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92條規定按10%扣繳率代扣繳所得稅及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權益補償

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之權益補償,其屬現金權益或有價證券權益之面額部分,屬股利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有價證券權益按除權參考價計算超過面額部分,為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予課徵所得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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