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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原告X為患者A(死亡時85歲)的繼承人,主張因被告醫院未能及早發現A的大腸癌,又怠於對癌症的追蹤觀察,延誤治療導致A因大腸癌轉移至肝臟死亡,以醫院負責人Y為被告,提出基於診療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4/01/17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3條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職業災害(下稱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以保護勞工基本生活所需之生存權,使其能安心療養,早日病癒返回職場,故保障其休假接受醫療之權利,遂於此不
2023/08/09
原告X與被告Y經營的醫院簽訂了5年的牙科主任定期勞動契約,X於任期中遭Y以醫療工作上不適任,未履行對下屬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等理由解僱。X主張除非有不得已之事由,本件解僱無效,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依然存在,有工資請求權。
2023/01/05
寰宇醫事裁判一專欄,蒐編各國醫事法相關之裁判,本書則彙整德國醫裁判,提供讀者綜合性鳥瞰德國法上,對醫事法領域中有何爭議與見解。即如醫療訴訟中的過失認定,或是醫療契約中包含告知說明之各項義務,以及相當重要之舉證責任議題
2021/12/27
2009年由歐洲學術團體所構建之「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亦於其第四編(Book IV)特別契約、Part C勞務契約中,以第8章「醫療」(下稱該
2021/12/20
於英美法系國家,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之論斷,係以「過失侵權責任」(negligence)之體系處理;於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及臺灣,醫療事故之被害人則除侵權責任外,亦得以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為請求權基礎向醫療提供者請求損害
2021/06/23
原告X為被告醫療法人Y所聘僱之醫師,X在遭到解僱後,基於僱用契約,要求被告Y必須支付其所積欠之「法定時間外勞動」及「深夜勞動」的延時工資(下稱加班費)。前揭僱用契約係原告X與被告Y於2012年時所締結,該契約約定原告X年
2020/12/07
日本米果(仙貝)製造商與販賣商,於1957年1月開始有生意往來。同年10月日本食品衛生法開始禁止使用硼砂,故製造商通知販賣商必須停止供貨,然而販賣商依然堅持並說服製造商繼續供貨。
2020/11/27
本件為在被告醫院進行闌尾切除手術的患者原告X1及其雙親X2、X3,對術中因心跳停止導致的重度腦損傷,對被告醫院的經營者Y1、執刀醫師Y2及支援外科醫師Y3依診療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
2020/10/30
本案原告X為同卵雙胞胎中的第一兒,對被告Y東北大學醫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X認為被告Y醫院的婦產科醫師並未在監控到原告X心跳異常時立即進行剖腹產,導致原告X出生後為重度一級殘障,該醫師在生產過程中有違反注意義務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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