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1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6.23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摘要
核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信託房地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
說明
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 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 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 廢止本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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