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1.23台財稅字第10600712250號令
【函令內容】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併同安置眷屬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同法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函令要析】
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社會福利勞務並未明文包括長照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之長照服務,爰財政部發布令釋。
知識庫
- 黃源浩,從財稅法角度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建制化,月旦法學雜誌,257期,2016年10月。
- 高詣峰、廖煜堯,初探臺灣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財源之建構,月旦醫事法報告,14期,2017年12月。
- 李玉春,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修法與預期影響,月旦醫事法報告,4期,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