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1號令
【函令內容】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及8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知識庫
- 蘇靜娟,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月旦會計實務研究,7期,2018年7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2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所得稅法令、營業稅法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徐薏筑,跨境代購課徵營業稅之研究──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月旦會計實務研究,6期,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