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令
【函令內容】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知識庫
- 許崇源,非營利組織之會計處理──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8期,2018年8月。
- 黃源浩,從財稅法角度看長期照顧服務法的建制化,月旦法學雜誌,257期,2016年10月。
- 鍾秉正,長照法制及相關法律爭議──社會法觀點,月旦法學雜誌,257期,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