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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爭議的處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 2023/01/13

吳尚昆

  •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

壹、 前 言

著作權法是因應印刷技術而生的法律制度,販賣著作物是印刷產業的基本商業模式。因販賣著作物的活動過於分散,不易掌握,而重製著作物的傳統印刷廠,由於固定成本大,就政府管制上而言,非常集中,容易控制,故傳統著作權法制所設計掌握的關鍵生產要素就是重製,控制了重製也就掌握了著作的市場。

法律給予權利人重製權以控制市場,不在於強調作者「有權重製其著作」,而在於作者「有權禁止他人重製」。在傳統出版市場的運作,基本上就是作者行使「排他權」,藉由授權或轉讓予出版商來獲取經濟上利益,出版商則藉由印製書籍向市場銷售獲利。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在專屬授權的情形,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自己使用或另授權第三人使用,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

就著作權授權爭議而言,除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對有無專屬授權及授權範圍會有爭執外,常見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人亦常以「原告(或告訴人)未取得專屬授權」為抗辯事由,此種抗辯是否屬當事人適格的程序事項?又對於著作權授權範圍有所爭議,應如何審查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對上開問題提出說明。

貳、 案例事實

一、事實經過

原告心○○公司主張:伊於2011年9月1日與訴外人韓國A○○公司就「○○○Space Design」雜誌(下稱系爭雜誌)簽署總代理契約書,約定伊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為系爭雜誌專屬被授權人,在臺灣境內獨占著作財產權。詎被告陳○○於2015~2018年1月30日間,擅自將系爭雜誌第4系列第1~24期內容重製成電子檔,並公開傳輸至訴外人傳○有限公司委由訴外人禾○創意有限公司開發之「Fashion Book」應用程式內之「空間設計」書櫃供會員下載,侵害系爭著作財產權。

被告陳○○抗辯主張:心○○公司所舉2021年9月1日簽署契約中文版及韓文版或2014年契約,均無法佐證其為系爭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人,且代理經銷並非著作授權,在授權約定不明之情形下,應推定未獲授權。

二、訴訟史

(一) 第一審(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9號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與韓國A○○公司簽訂2份契約之原因事實,乃在於成為在我國代理發行系爭雜誌之獨家經銷商,且由A○○公司亦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或其在我國經銷發行系爭雜誌義務之約定,可知係為保障原告獲取銷售系爭雜誌賺取利潤之經濟目的;又契約約定原告對於任何侵犯A○○公司之著作權,可依法全權處理而行使訴訟上權利排除他人之侵害等,雖然契約中並無「專屬授權」等相關詞句,然依前揭契約之其他約定,從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應認A○○公司有將系爭雜誌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原告之意,如此解釋始符合公平正義。

基上,原告心○○公司為系爭雜誌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被授權人,而被告陳○○重製並公開傳輸系爭雜誌至Fashion Book APP,已侵害原告系爭雜誌之著作財產權,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8,400元及法定利息。

(二) 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

代理經銷與著作授權乃屬二事,而2011年總代理契約本即是聚焦於「代理經銷權」之授權,而非「著作授權」,雖其約定有排除A○○公司於我國經銷發行系爭雜誌之權等語,然此僅係指涉「代理經銷權」之排除,並非針對「著作授權」為相關約定;再者,依2011年總代理契約第1、2、6條約定,以及2014年著作授權契約第1、2、4條約定,可知該兩契約均未具體明定系爭雜誌之著作權授權範圍為何,則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在授權約定不明之情形下,應推定並未有著作權之授權。

又被上訴人另行與A○○公司簽訂2014年著作授權契約之舉,適足以證明2011年總代理契約並無著作權專屬授權之約定;又被上訴人提出2014年著作授權契約之時機尚有疑問,且被上訴人僅以原證1、原證2中文版契約為證據,捨棄韓文版契約之認證,以釐清其契約之真正,杜爭議而不為,故認為2014年著作授權契約之韓文版、中文版無法認為真正,並不具證據能力。

基上,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欠缺證據能力或證明力,因而認為被上訴人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其訴為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故廢棄原判決,駁回心○○公司在第一審之訴。

(三) 第三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判決)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判決理由及詳細分析見下文。

參、 案件爭點

對於著作財產權有無專屬授權,應如何認定?本件是否有證據足以認定已有專屬授權?......(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0期:迎接行政訴訟新制全新時代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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