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搜尋結果:銀行法第125條 搜尋結果 讀懂判決:會計 2022/02/25 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加重處罰條件之適用──從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談起 匯兌業務在我國為特許業務。依據我國法院見解,凡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或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無論是否賺有匯差,均可能落入銀行法之管制。未經許可而辦理匯兌業務,將可能面臨銀行 讀懂判決:會計 2022/01/07 論銀行法第125條「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要件。該等加重刑度的設計是在2004年所增訂。之後立法者在維持「加重要件」設計的同時,也先在2018年將加重要件的文字,從原始的「犯罪所得」變更成「因犯罪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讀懂判決:會計 2019/08/09 論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不法所得之計算──台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評析 1989年,正逢台灣泡沫經濟的全盛時期,地下匯兌、地下投資公司在台灣亦猖獗橫行,為取締地下投資公司,同年立法院通過銀行法第125條修正案,檢調單位嚴緝地下投資公司,令當時地下投資公司龍頭一夕間倒閉,造成台灣金融體系動盪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