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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QM 主題二:組成要素_事務所之風險評估流程

文章發表: 2023/05/23

賴柏錚

  •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博士研究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
  • 文字工作者
TWSQM主題載於

【主題二】 組成要素_事務所之風險評估流程(1/8)


一、品質目標、品質風險及因應對策

(一) 風險評估流程非僅一次性方式係反覆修正之流程

1、事務所應設計並付諸實行「風險評估流程」,以建立品質目標、辨認並評估品質風險,以及設計並付諸實行該等品質風險之因應對策。

2、不同規模事務所「風險評估流程」可能有所不同:

(1) 於較不複雜之事務所中,其品質目標、品質風險及因應對策之書面紀錄相對於較複雜之事務所可能較為簡化(記載於單一文件中)。

(2) 於較複雜之事務所中,可能有正式之風險評估流程,且涉及多人及多項作業。該流程可能採集中化方式或採分散化方式。

3、事務所應訂定政策或程序,以辨認是否有資訊顯示因事務所或案件性質及情況之變動。如辨認出該資訊,事務所應考量該資訊,並於適當時:

(1) 建立「額外品質目標」或修正已建立之額外品質目標。

(2) 辨認並評估「額外品質風險」、修正品質風險,或重新評估品質風險。

(3) 設計並付諸實行「額外因應對策」,或修正因應對策。

(二) 品質目標

1、TWSQM 1所明定之品質目標,即品質管理制度組成要素欲達成之結果【必要品質目標】。

2、額外品質目標【非必要】。法令規範或專業準則之規定「可能」使事務所須建立額外品質目標,惟依事務所及案件之性質與情況,事務所「可能無須」建立額外品質目標。

3、次要品質目標【非必要】。事務所「可能」建立次要目標,俾強化事務所對品質風險之辨認及評估,以及因應對策之設計及付諸實行。

(三) 品質風險

1、並非所有風險均符合品質風險之定義,專業判斷有助於事務所決定某項風險是否為「品質風險」。該等判斷係基於事務所對該風險之發生,且對達成一項或多項品質目標有負面影響,兩者是否存有合理可能性之考量。

2、事務所應辨認並評估「品質風險」,以作為設計及付諸實行因應對策之基礎。為辨認並評估「品質風險」,事務所應有作為,包括:

(四) 因應對策

1、設計並付諸實行之品質風險「因應對策」時,應以對品質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時所依據之理由為基礎,且須反映該等理由。

2、對事務所人員眾多或地域分散之事務所而言,為達成事務所內之一致性,「因應對策」之正式書面政策或程序可能較具必要性。

3、事務所設計並付諸實行之「因應對策」,應包括「特定因應對策」。「特定因應對策」可能因應多項品質風險,該等品質風險與不同組成要素超過一項之品質目標有關。然僅執行特定因應對策並不足以達成品質管理制度目的

二、品質風險之特定因應對策

(一) 事務所設計並付諸實行之「特定因應對策」(Specified Responses),應包含:

1、就下列與攸關職業道德規範有關之事項訂定政策或程序:

(1) 辨認、評估及因應對遵循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威脅。

(2) 辨認、溝通、評估及報告任何違反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並及時且適當因應該違反情事之事由及後果。

2、自所有依攸關職業道德規範須維持獨立性之事務所人員,「每年」至少取得一次已遵循獨立性規範之書面聲明。

3、就抱怨及指控之獲悉、調查及解決訂定政策或程序。

4、就下列與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有關之情況訂定政策或程序:

(1) 事務所於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之後始獲悉資訊,倘若該資訊係於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之前獲悉,事務所將拒絕接受委任。

(2) 事務所因法令而負有承接客戶關係及案件之義務。

5、就下列與溝通品質管理制度有關之事項訂定政策或程序:

(1) 於執行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時,須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品質管理制度如何支持具品質查核案件之一致執行。

(2) 就品質管理制度與外部單位溝通係屬適當之情況。

(3) 與外部溝通時應提供之資訊(包括溝通之性質、時間及範圍與適當形式)。

6、就案件品質複核訂定政策或程序。

(二) 就違反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事務所可能設計之政策或程序:

1、向適當之事務所人員溝通違反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情事。

2、評估該違反情事之重大程度及其對遵循攸關職業道德規範之影響。

3、為適當處理違反情事之後果而採取措施。

4、決定是否向外部單位報告該違反之情事

5、決定對該違反情事負有責任之人員採取之適當措施。

(三) 就處理抱怨及指控,事務所可能設計之政策或程序:

1、抱怨及指控係與所執行工作未依準則及適用之法令規範,或未遵循事務所依本品質管理準則訂定之政策或程序有關。

2、事務所就處理抱怨及指控訂定政策或程序,可能有助於防止其出具不適當之案件報告,亦可能有助於事務所辨認品質管理制度之缺失。

3、抱怨及指控可能來自事務所人員或事務所外部單位。

(四) 就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事務所可能設計之政策或程序:

1、就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後始獲悉之資訊而言,該資訊可能:

(1) 於事務所決定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時已存在,而事務所當時並未獲悉該資訊。

(2) 係於決定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後所產生之新資訊。

2、當事務所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後始獲悉某資訊,而該資訊可能影響其對承接或續任客戶關係及案件之決定時,事務所之政策或程序如下:

(1) 於事務所內或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

(2) 考量事務所是否須依專業準則及法令規範繼續執行該案件。

(3) 就事務所基於攸關事實及情況可能採取之措施,與客戶適當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或委任方討論。

(4) 當決定終止案件為適當措施時,應通知客戶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或委任方終止案件之決定及原因,並考量事務所是否須依專業準則及法令規範,向主管機關報告終止案件或一併終止與客戶關係之情事及原因。

3、某些情況下,事務所依法令可能負有承接或續任某客戶案件之義務,此時,若事務所知悉將導致其拒絕接受委任或續任某案件之資訊時,事務所可能訂定之政策或程序包括:

(1) 考量該資訊對案件執行之影響。

(2) 向案件合夥人溝通該資訊,並要求案件合夥人增加對案件服務團隊成員進行指導及監督之範圍與頻率,並複核其工作。

(3) 指派較具經驗之事務所人員至該案件。

(4) 應執行案件品質複核

(五) 就溝通有關事項,事務所可能設計之政策或程序:

1、供予外部單位之品質管理制度資訊可能涵蓋:

(1) 事務所之性質及情況,例如,組織架構、營運模式、策略及營運環境。

(2) 事務所之治理單位及領導階層,例如,事務所文化、如何展現對品質之承諾,以及就品質管理制度而言,對職務與權責之指派。

(3) 事務所如何依攸關職業道德規範(包括與獨立性有關之規範)履行其責任。

(4) 有助於達成具品質案件之因素。例如,該資訊可能以案件品質指標之形式表達,並以敘述方式說明該等指標。

(5) 事務所監督作業及外部檢查之結果,以及事務所已如何改正所辨認之缺失或因應該等缺失。

(6) 就品質管理制度是否能對事務所達成該制度之目的提供合理確信所執行之評估及其結論,包括於執行該評估及作出結論時所作判斷之基礎。

(7) 事務所已如何因應事務所或案件情況之新發展及變動,包括事務所為因應該等變動已如何修改品質管理制度。

(8) 事務所與聯盟間之關係、聯盟之整體架構、聯盟規範及聯盟服務之內容、事務所及聯盟之責任,以及有關聯盟對各聯盟事務所執行監督作業之整體範圍及結果之資訊。

【作者叮嚀】金管會為使外界為對會計師事務所有更深入瞭解,要求四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112年公布首份事務所透明度報告,並於事務所網站公布透明度報告第二階段,將視四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布透明度報告之情形及成效,適時評估中小型事務所公布透明度報告之可行性。「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中應揭露最近年度資訊審計品質攸關資訊,如下表。

 

2、事務所依所處情況應運用專業判斷,以決定與外部單位溝通之適當形式,該形式可能為口頭或書面形式。通之形式可能包括:

(1) 出版品,例如事務所之透明度報告或審計品質報告。

(2) 針對特定利害關係人之書面溝通,例如有關事務所監督及改正流程結果之資訊。

(3) 與外部單位之直接對談及互動,例如案件服務團隊與企業治理單位間之討論。

(4) 網頁。

(5) 其他形式之數位媒體,例如社群媒體、網路直播或影片形式之訪談或簡報。

3、與企業「治理單位」之溝通

(1) 審計準則260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規範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與受查者治理單位溝通之責任。

(2) 於某些情況下,查核人員與非上市(櫃)個體之治理單位溝通可能係屬適當,例如,可能具有公眾利益或公眾課責性之個體,該等個體例舉如下:

A.以受託人身分為眾多利害關係人持有重大金額資產之個體(例如,某些銀行、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

B.具有高公眾知名度之個體,或個體之管理階層或所有者具有高公眾知名度者。

C.具有眾多且廣泛利害關係人之個體。

(六) 就案件品質複核,事務所可能設計之政策或程序:

1、「案件品質複核」,係由案件品質複核人員對案件服務團隊所作之重大判斷及結論所執行之客觀評估,該評估應於案件報告日前完成。

2、事務所應就案件品質複核訂定政策或程序,並對下列案件執行案件品質複核:

(1) 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

(2) 於執行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案件法令規範要求須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之查核案件或其他案件。

(3) 事務所為因應某些查核案件或其他案件之一項或多項品質風險,而決定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以作為適當因應對策者。

3、法令可能要求須對某些案件執行案件品質複核,例如對下列個體所執行之查核案件:

(1) 法令所界定之公眾利益個體。

(2) 接受政府資金之個體或具公眾課責性之個體。

(3) 屬特定產業之個體,例如,銀行、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

(4) 資產達到特定門檻之個體。

(5) 由法院選任管理人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例如清算)之個體。

4、事務所設計並付諸實行一項或多項品質風險之因應對策時,可能基於對品質風險作成評估結論時所依據之理由,決定執行案件品質複核為適當之因應對策。

5、就下列產生一項或多項品質風險之情勢、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執行案件品質複核可能為對該等風險之適當因應對策。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品質管理準則1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理」著作權專屬於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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