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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 IAS 36 資產減損

文章發表: 2024/01/16

陳仁易

  • 任職於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隨著科技的進步,設立企業必須要多元且分工細膩,才能更有效率地營運,故企業組織架構也隨之複雜,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對於企業組織架構之現金產生單位辨認及認列方面亦有相關的詳細規範。

現金產生單位依準則規範每年底皆須做減損測試,若現金單位發生減損損失時,亦須依照準則規定提列減損損失。本文就企業組織架構依IAS如何分類現金產生單位,及現金產生單位如何辨認與認列減損做詳細介紹。

壹、何謂現金產生單位?

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其現金流入很大部分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故企業在衡量組織架構之現金產生單位並非以部門別作為辨認標準,若自該部分中之資產(相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判斷出具有個別現金流入,則該資產即被判定為一現金產生單位。

企業於辨認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是否很大部分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時,應考量各種因素,包括管理階層如何監管企業之營運(諸如依產品線、業務、個別地點、地區或區域)、或管理階層如何作成繼續或處分企業資產及營運之決策。

◎ 釋例一

X店為M連鎖超商公司所擁有之連鎖零售商店之一,X店透過M公司之採購中心取得所需之全部商品,除出納員及推銷幕僚之聘用外,其訂價、行銷、廣告及人力資源政策均由M公司決定,M公司於同一城市中另有5家商店(但位於不同社區),並於其他城市有20家商店,所有商店之經營方式均與X店相同。X店及其他4家商店係由M公司於5年前所收購,並認列商譽。試問:X店之現金產生單位為何?

解 析

依本題題意,其判斷基準端視內部管理報告是否以商店別進行績效衡量,以及業務營運是否係以商店別或地區/城市別為利潤基礎,作為衡量指標。M公司之全部商店因位於不同地區,可能亦有不同之客戶基礎,是以,X店雖然以公司層級管理,但X店產生之現金流入與M公司其他商店之現金流入係有很大部分為各自獨立。綜合上述,X店應辨認為一現金產生單位。

依IAS規定,係延續判斷X店若為M公司因內部管理目的所監管商譽之最小層級現金產生單位,則M公司應就此等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減損測試。商譽帳面金額若無法就X店之現金產生單位層級取得,並就內部管理目的進行監管,M公司亦應依IAS規定就該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減損測試。

貳、現金產生單位之金額認定

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產出若能活絡市場,即使該產出係部分或全部供內部使用,仍應將該資產或資產群組辨認為現金產生單位。任何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所產生之現金流量若受到內部轉撥計價影響,則企業應採用管理階層可於公平交易中達成的未來價格之最佳估計,以估計:

一、用以決定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使用價值之未來現金流入;及

二、用以決定受到內部轉撥計價影響之任何其他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使用價值之未來現金流出。

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產出即使係部分或全部供企業其他單位使用(例如生產過程中所產出之中間產品),若企業可於活絡市場出售此產出,則此資產或資產群組仍可形成一個單獨的現金產生單位。此係因該資產或資產群組可產生與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現金流入很大部分獨立之現金流入。企業使用以某一現金產生單位(或任何受到內部轉撥計價影響之其他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財務預算或預測為基礎之資訊時,若內部轉撥價格無法反映管理階層對現金產生單位產出於公平交易中可達成的未來價格之最佳估計,則企業應調整該資訊。

◎ 釋例二

Y工廠(下稱Y)最後產出所使用之一重大原料係購自同公司中X工廠(下稱X)之中間產品。X之產品係按移轉所有利潤予X之轉撥價格將產品賣給Y。Y最後產出之80%係售予企業以外之客戶,X最後產出之60%係售予Y,其餘40%則售予企業以外之客戶。針對以下兩種個別情形,X及Y之現金產生單位為何?

(一) X賣給Y之產品可於活絡市場出售,且內部轉撥價格係高於市場價格。

(二) X賣給Y之產品無法於活絡市場出售。

解 析

(一) 依此種情況,X可將其產品於活絡市場出售,且因而產生很大部分與Y獨立之現金流入。因此,X可能為單獨之現金產生單位,雖然其部分產出係為Y所使用。而Y亦可能為單獨之現金產生單位,Y出售80%之產出予企業以外之客戶,因此,Y之現金流入可被視為很大部分獨立。內部轉撥價格並不反映X產出之市價。因此,於衡量X及Y二者之使用價值時,企業應調整財務預算/預測,以反映管理階層對內部使用之X產品可於公平交易中達成之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

(二) 依此情況基於以下原因,每一工廠之可回收金額可能無法獨立於另一工廠之可回收金額評估:
X產出大部分係供內部使用且無法於活絡市場出售,是以,X之現金流入係取決於Y產品之需求。因此X將不被視為個別現金產生單位。故,X及Y可能合併為產生很大部分獨立現金流入之最小資產群組。

◎ 釋例三

M企業製造單一產品且擁有A、B、及C三家工廠。每一家工廠皆位於不同洲。A製造之零件可於B或C工廠組裝。B與C之合併產能並未被完全利用。M產品則經由B或C銷售至全世界。例如,B產品相較於C如可較迅速地自B出貨,則可銷售於C所在之洲。B與C工廠之利用標準取決於兩地點間之銷售分配。針對以下兩種情形,A、B、及C之現金產生單位為何?

(一) A之產品可於活絡市場出售。

(二) A之產品無法於活絡市場出售。

解 析

(一) 由於A產品可於活絡市場出售,故可能為單獨之現金產生單位。
雖然B及C所組裝之產品可於活絡市場出售,但B及C之現金流入係取決於兩地區間之產出分配,是以,B及C之未來現金流入不太可能單獨決定。因此,B及C可能合併為可產生很大部分獨立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
M企業於決定A、B、及C之使用價值時,應調整財務預算/預測以反映其對A產品可於公平交易中達成之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

(二) 基於下列原因,每一工廠之可回收金額可能無法獨立評估:
1.A之產品並無活絡市場。因此,A之現金流入係取決於B及C最終產品之銷售。
2.雖然B及C所組裝之產品可於活絡市場出售,但B及C之現金流入須取決於兩地點之產出分配。B及C之未來現金流入不太可能可予獨立衡量。
因此,A、B及C(亦即M企業整體)可能合併為可產生很大部分獨立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

參、共用資產

共用資產係指除商譽外,對受評現金產生單位及其他現金產生單位之未來現金流量均有貢獻之資產。

共用資產包括諸如企業總部或部門之建築物、電子資料處理設備或研究中心等群組或部門資產。資產是否符合本準則所定義之某特定現金產生單位之共用資產,可由企業組織結構決定。共用資產之獨特性質在於其無法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而產生現金流入,且其帳面金額無法完全歸屬至受評之現金產生單位。

共用資產因無法產生單獨之現金流入,故除非管理階層決定處分該個別共用資產,否則無法決定其可回收金額。因此,若有跡象顯示某共用資產可能有減損,則應決定該共用資產所歸屬之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之可回收金額,並與該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之帳面金額比較,所有減損損失應依IAS之規定認列......(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2期:臺商與全球最低稅負制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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