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讀懂判決:財稅 讀懂判決:財稅 一人公司應課稅贈與之舉證責任──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為例用 文章發表:2021/06/25 A公司為某甲設立之一人公司,某甲於99及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有下列兩筆所得未申報:一、2010年6月9日,某甲經法拍得標買受新北市土地(下稱系爭拍賣土地),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415萬元,係由A公司於2010年8月2日申請開立之415萬元臺灣銀行支票所支付。...... 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為租稅優惠或是量能課稅? ──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為中心 文章發表:2021/06/18 A公司於98年度以及101年度,均以現金對價簡易合併甲公司(合併消滅公司,合併消滅前A公司持股90.24%的子公司)以及乙公司(合併消滅公司,合併消滅前A公司持股90.57%的子公司)。...... 事實勝於形式 文章發表:2021/06/11 筆者於工作時,常遇到納稅義務人主張:「連續好幾年都這樣申報,為何今年還要提示資料,不提示就要剔除?」,也不時聽到稽徵機關同仁跟納稅義務人說:「因為往年都剔除這個科目,所以今年也一樣要剔除!」,納稅義務人跟稽徵機關同仁的想法都有道理,也是常見的做法............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 文章發表:2021/06/04 早期,於稅務訴訟中,我國實務見解以判例形式發展爭點主義,亦即法院審理範圍限於納稅義務人於復查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對於既判力客觀範圍之界定,亦限縮於經過法院審理之部分。後續實務見解對於爭點擴大理解,認為具有上位、派生關係,或者高度關連性之爭點,亦同受遮斷。以上雖係基於稅務訴訟之特性所為之制度安排,惟終究欠缺法之明文,更有過度限縮納稅者爭訟權利之虞。...... Prev <1516171819202122232425 >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