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為近年來新興之金融商品,藉由分散式帳本及非同質性之加密技術,紀錄表彰有一定經濟價值之數位資產,因其加密技術具有獨特性,故於發展之初多用以表彰同樣具備有獨特性之藝術品、收藏品。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雖曾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逐步建置並完善證券型虛擬通貨發行制度(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然就概念源於數位收藏品之NFT而言,是否應被納入STO不無疑問。近來美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s)首次認定Dapper Labs所發行,紀錄NBA球賽經典時刻的NFT──「Moments」性質上為投資契約,屬於應受美國證券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因該案主要之論證仍依循豪威測試(Howey test),與我國金管會對虛擬通貨是否列管之判斷方式一致,值得吾人參考借鑑。
貳、案例事實說明
Dapper Labs為一家總部設立於加拿大,致力於開發區塊鏈技術的公司,該公司創建自己的區塊鏈──Flow Blockchain,並發行Flow代幣以於鏈上進行交易活動。2019年7月,Dapper Labs宣布與美國國家籃球協會(NBA)及球員協會(NBAPA)合作,推出NBA Top Shot此一應用程式,使人們可以在其中購買記錄NBA球賽精彩片段的NFT──「Moments」,更具體而言是購買含有Moments的隨機卡包(packs),進而取得稀有程度不同的Moments。買家在取得Moments後也能在該應用程式中的市場(Marketplace)進行交易,並且Dapper Labs僅承認於該市場交易的紀錄。據統計,截至2021年2月底,Dapper Labs在NBA Top Shot應用程式上銷售Moments的總市值已達到19億美元。
Moment此種類似於籃球收藏紙卡的數位資產,其性質究竟為單純的商品或更接近於有價證券呢?這個問題將決定Moment是否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的監管,並且被要求符合證券交易之相關法規。本案原告Jeeun Friel即認為Moment應受SEC監管,並提出集體訴訟指控Dapper Labs違反美國證券法第5條規定,未經註冊出售有價證券,並應依證券法第12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美國判決實務上,過去曾以Howey test認定部分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之虛擬貨幣為有價證券,但本案所處理的Moment為NFT,尚未被其他法院實質審認是否符合Howey test,故並無判決先例可依循,本判決透過一系列的論證認定Moment符合Howey test進而應受到SEC監管,簡要說明判決內容如後。
參、判決摘要
自1946年Howey案判決以來,法院一直以該案所建構之判准(如以下三個要件),以認定某些看似非有價證券之金融計畫、投資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進而應受到管制,於本案中,原告必須提出充分事實以證明Moments符合Howey test的三個要件,即:
• 有金錢投資(an investment of money)
• 投資於一共同事業(in a common enterprise)
• 有基於他人努力而來之獲利期待(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fit from the essential entrepreneurial or managerial efforts of others.)
一、要件:有金錢投資(investment of money)
本案原、被告雙方對於買家有投入資金購買Moments一事並無爭執,爭點主要集中在Howey test的第2、3要件。
二、要件二:投資於一共同事業(common enterprise)
Howey test的第二個要件要求投資人必須投資於一「共同事業」,此之共同事業應如何認定?依據歷來判決大致有二種理論,即水平共同性(horizontal commonality)及垂直共同性(vertical commonality),前者指各個投資人將其資金匯集成一個資金池(pooling of assets),以形成彼此財富的聯繫;後者則指投資人之財富與發行人本身間是否有關(廣義垂直共同性)乃至於緊密相連(狹義垂直共同性)?被告抗辯,原告未能從前面二種理論中充分說明購買Moments是投資於一共同事業,法院對此為如下之論證:
(一) 水平共同性
1.匯集資金時序非屬重要
被告(Dapper Labs)抗辯,過往ICO案件中資金必須先被匯集起來,再建置交易虛擬貨幣的生態系統,之後虛擬貨幣的推出因在前資金的匯聚及生態系統的建置,得以增加其價值。然而,Moments在推出之前,Flow區塊鏈已經建置完畢,推出之後才被購買進而產生資金之匯集,與過去ICO案中虛擬貨幣被判斷為有價證券之情況明顯不同。
對此法院指出,Howey test的第二要件並未包含資金池建立之時序要求,投資契約的認定本即不被限制於初次發行,例如於最原始的S.E.C. v. W.J. Howey案中,出售果園所獲得之金錢是用以資助未來之開發而非最初之建設,仍被認定為是投資契約,故而購買Moments所得資金,不需要先行被用於建置虛擬貨幣生態系統,仍可能符合水平共同性。
2.個別投資人投資報酬率不必與整體資金帳戶完全相關
被告再抗辯,引用他案判決指出:「若存在資金匯集的情況,則各個投資人的投資報酬率必須要是整體資金帳戶的函數」,但法院不接受這樣的判斷標準,指出被告所引之判決內容僅為匯集資金的其中一種範例,該案之前提事實與本案並不相關,無法逕為援引適用。
3.Moments價值與Dapper Labs盈利能力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復再抗辯,NFT的加密及儲存技術,使原告帳戶中的每一個Moments均不具有同質性,即每個Moments各自有獨特之性質,這就破壞了匯集資金至共同事業的概念。
判決指出,Dapper Labs匯集了Moments買家的資金,用於開發並維護Flow區塊鏈,又一旦購買了Moments,就只能在Flow區塊鏈上交易,這使得Moments無法脫離Flow區塊鏈存在,故本質上,Moments的買家所擁有的是Flow區塊鏈上記錄的程式碼,Flow區塊鏈的維持與Dapper Labs的盈利能力有著息息相關的因果關係,故仍可認為購買Moments具有匯集資金於Dapper Labs之共同性。假設Dapper Labs倒閉、Flow區塊鏈被關閉,則所有Moments將失去任何價值,此與一般收藏品因具備獨特性,不會因賣家倒閉以致失去其價值之情況不同。
(二) 垂直共同性
本案判決雖已依水平共同性理論,認定購買Moments為投資於共同事業,然仍繼續討論是否符合垂直共同性理論。
法院指出,垂直共同性雖有廣義與狹義之區別,但因採取廣義說會涵蓋到Howey test的第三要件,故仍應採取「狹義垂直共同性」(strict vertical commonality)之判斷標準,即投資人與發行人必須共享投資之利潤並共同承擔投資之損失,二者間的命運相互聯繫,共榮共亡。
若採取嚴格的垂直共同性標準,則投資人向經理人所支付的績效費用(performance fee)即成為共同性判斷的關鍵,若經理人經營得宜使投資利潤增加,則績效費用應隨之增加;反之則應減少。除此之外,在區塊鏈的相關案件中,法院也會用公司的財務狀況、虛擬貨幣之價格與區塊鏈之性能間是否具有連結來判斷。
法院指出,Moments確實有可能無法通過垂直共同性之檢驗,其一在於,無論Moments創造多少利潤,Dapper Labs對市場上的每筆交易均僅收取5%的費用,其性質非前開所謂績效費用,僅為交易之手續費;其二在於,Dapper Labs的主要資產為Flow代幣而非Moments,或許Flow的價值與Dapper Labs間高度互相依存,但Moments則未必。舉例而言,若Dapper Labs在Flow區塊鏈上提供另一個NFT,並決定完全關閉NBA Top Shot應用程序,此時雖然Moments的價值會直線下滑,但對於Flow代幣而言可能影響不大,因為Flow區塊鏈上其他的商品仍會支撐該代幣的價值。不過因Moments已通過水平共同性之檢驗,故法院僅提及有此疑慮,但仍認定購買Moments符合Howey test中投資於共同事業之第二要件......(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5期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