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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202206 (54期) 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之待解決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評析【月旦時論】
中文篇名

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之待解決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評析【月旦時論】

英文篇名

Outstanding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84 of the Civil Code for Judicial Person: An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Year 2019 Tai-Shang-Zi No. 2035

作者

黃渝清

閱讀核心

過往就法人可否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主體,迭有爭議。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認為該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以解決受害人無法特定、指明加害人之困境。但將民法第184條規定適用於法人時,應如何證明法人之「故意」、「過失」?是否會擠壓民法第28、18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適用的餘地,仍是目前未解之問題。

延伸學習

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之問題甚為廣泛,民法學者對於此一問題,從比較法及國內外法院實務見解之專文論述甚多,甚至延伸討論的議題涵蓋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人侵權責任、產品製造人侵權責任等相關問題,均值得進一步探討。

關鍵詞

民法第184條法人侵權行為法人故意法人過失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206 (54期)

起訖頁

058-062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52260962022060054005  複製DOI  DO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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