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篇名 |
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之待解決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評析【月旦時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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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篇名 |
Outstanding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84 of the Civil Code for Judicial Person: An Analysis of Supreme Court Civil Judgment Year 2019 Tai-Shang-Zi No. 2035 | |
| 作者 | ||
| 閱讀核心 |
過往就法人可否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主體,迭有爭議。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認為該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以解決受害人無法特定、指明加害人之困境。但將民法第184條規定適用於法人時,應如何證明法人之「故意」、「過失」?是否會擠壓民法第28、18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適用的餘地,仍是目前未解之問題。 | |
| 延伸學習 |
法人適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之問題甚為廣泛,民法學者對於此一問題,從比較法及國內外法院實務見解之專文論述甚多,甚至延伸討論的議題涵蓋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人侵權責任、產品製造人侵權責任等相關問題,均值得進一步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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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名 | ||
| 期數 | ||
| 起訖頁 |
058-0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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