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元宇宙
近來「元宇宙」(Metaverse)議題發燒,一般認為元宇宙是指透過擬真互動、真實模擬等要素來強化各種功能服務,現在已經可看到的商業模式包括:虛擬辦公室、虛擬會議、虛擬教學、數位模擬分析、虛擬社群、遊戲娛樂與創作等,後續發展更是具有極大的想像空間。許多高科技公司,如臉書(Facebook)、Roblox、Epic Games及微軟等,都對外宣稱已加大投資於元宇宙相關技術的研究及應用。
2021年10月28日,Facebook創辦人M. Zuckerburg將公司名稱更名為「Meta Platforms, Inc.」,藉此表達他們對於元宇宙議題的企圖心。Facebook的更名隨即引來了商標爭議,一間名為Meta PC的客製化個人電腦製造商在2021年8月才為「Meta」這個公司名稱註冊,該公司聲稱已經使用這個名稱營業超過1年的時間,並售出多臺印有Meta商標的PC、筆電、平板以及各種周邊商品。儘管已經搶先註冊,但Meta PC的商標目前還沒有獲准註冊。Meta PC的兩名創辦人戲稱,如果Facebook願意出2,000萬美元,他們願意出售公司名稱,並且撤銷商標申請,但目前還未看到Meta PC有提出訴訟的跡象。事實上,當Facebook宣布更名後,Meta PC 在1週內於Twitter上的追蹤人數爆漲5000%,Meta PC的創辦人甚至還拍攝了一支模仿Zuckerburg的更名影片,開玩笑地表示要把公司改稱「Facebook」。又2021年12月13日,Meta Platforms, Inc.發言人證實,該公司以6,000萬美元收購Meta Financial Group, Inc.的商標資產。
臺灣媒體也是天天在談論元宇宙,產業或股市中所謂的「元宇宙概念股」的波動也牽動人心。簡單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可發現有多家公司以「MATA」、「I META」、「T META」、「META ID」等文字申請商標,甚至中文「原宇宙」、「源宇宙」等也均有人申請,目前均尚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可見meta確實在資訊業界甚至整個市場掀起一股旋風。
貳、商標與識別性
一般在評估品牌價值時,考量著幾個因素:領導地位、穩定性、市場特性、地域影響力、發展趨勢、品牌忠誠、法律保護等。就商標而言,商標的價值最主要來自於消費者的認識程度,而此認識程度,當然與企業投入的廣告成本有很大的關係,正如國內著名智財權專家鄭中人教授曾說:「商標權保護的是企業對其廣告投資所獲得的利益。」我們試想,我今天賣一件商品,想了一個非常棒的商標,口號響亮、外觀醒目,但完全沒廣告,僅將商標當成商品的包裝,而商品只在自家店裡販售,此一商標可說幾無價值可言。商標的價值基本上是靠使用、廣告、行銷累積創造的,也因為如此,商標權期限可以延展,不致使長期對商標的投資付諸流水,此與專利法或著作權法對於權利期間採絕對的限制,很不一樣。
商標是一個符號,從商標法理論來說,這個符號要和使用的商品結合,才是商標權的標的,所以判斷商標的各種議題都離不開符號及所使用之商品。就商標識別性判斷來說,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關係為依歸,不能脫離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單獨判斷。一般常見申請商標所使用標識有:商品通用名稱、商品說明或描述性(指示性)標識、暗示性標識、自創性標識及任意性標識,這幾種類型的標識並非均可順利取得商標權。茲將各種標識的區別、例示以及得否申請商標整理如【表一】所示。

很多創業者想的是商品或服務名稱要響亮、要醒目,最好是能讓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就能與其產品產生連結,「想一個好的產品名稱,你就成功一半了!」不過要注意的是,商標法所要保護的並不是商標符號是否有創意,更不是讓私人去獨占社會既有或通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就商品標識的文字或圖案而言,如果是商品通用名稱,絕對不能取得商標權,否則這個名稱被私人獨占了,有害公共利益,例如:不能申請「手機」為電話產品的商標;同樣的思維,如果商標本來有識別性,但因為不當的使用,使得這個商標圖文在一般消費者心中成為了商品名稱,原來的商標權便會被廢止而失效的,例如:「隨身碟」。
另就外文與識別性判斷的問題而言,meta雖為英文,但在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以外國文字表示的通用名稱或描述文字商標,仍有可能不被認為具識別性,例如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6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67號裁定確定)意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1.3關於『外國文字』,係規定『外國文字之含義若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相關說明者,則不具識別性。』本件商標之外文『Vorsprung durch Technik』本身為『以技術(科技)領先』之意,此為原告所不爭執。又德文於我國使用之普遍性不若英文,雖因德文為歐洲的主要語言之一,然德文本身於我國尚非稀少難見,國人對德文『Vorsprung durch Technik』並不熟悉,對於非德文語系國家之我國,我國國民即難以辨別其文字及意義,而以原告公司四環圈商標圖樣為商標之主要識別圖樣,是『Vorsprung durch Technik』指定使用於上開商品及服務,即不具有識別性......(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50期:房地合一稅非自願交易爭議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