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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還能退稅?居然這樣做就可以——談產創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

文章發表: 2020/04/06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政府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增訂條文,明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蔡佳峻

  •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一、前言

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政府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增訂條文,明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而財政部也趕在今年1月9日公布了相關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就來跟大家聊聊,根據本法及子辦法,企業在申請適用此優惠前應該要掌握哪些關鍵知識。

二、實質投資範圍

這次租稅優惠的立法原意在於「鼓勵企業將盈餘再投資,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所以對於實質投資之標的限縮為以下三類:

三、實質投資時限及申報程序

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盈餘為例,企業須於110年結束前完成實質投資,投資時限及申報程序如下圖所示。

由於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是在109年5月份申報,因此從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5月份申報日前,所發生之實質投資,如符合上述三大標的,且金額合計已達100萬元,即可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直接列為減項扣除。

但若投資是發生在109年6月1日或更晚,如要主張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則必須事後申請更正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要注意的是,更正申報必須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會計年度為曆年制)本期稅後淨利扣除依法提列項目及分派股利後之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該盈餘於次年起3年內(即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用於符合規定之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假設其在108年4月購買運輸用貨車150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即可申報減除150萬元,僅就餘額350萬元加徵5%營所稅。

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又購買機器250萬元,此時甲公司可考慮:

  • 在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這250萬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退稅(250萬×5%)
  • 或將這250萬直接列為108年度或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不申請更正與退稅

四、投資日之認定

由於實質投資須於次年起3年內完成,那麼如何認定每一筆投資歸屬的年度,就相當重要,在子辦法中對於三大標的如何認定投資年度,規範如下表:

標的,投資方式,投資日認定,建築物,購買,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含擴建),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軟硬體設備,購買(含增添&檢修),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自製之機器、設備轉供自用,辦法中未提及技術,購買,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軟硬體設備)規定認定。

但從上表我們可以發現,如能檢附此建物分期完竣驗收文件,就能以各期興建完竣驗收日做為投資日。同理,若是採購設備並分批交貨,亦可以各批設備交貨日做為投資日,藉此分散扣抵多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稅,將租稅優惠之節稅效益最大化。

五、應檢附之文件

欲適用產創23-3之優惠,需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同時檢附以下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 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
  • 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記錄或相關證明。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附帶一提,財政部在子辦法草案中,原本還要求企業檢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會議記錄,不過後來在正式辦法中,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簡化流程,已刪除此要求。

六、移轉限制

為防杜套利並落實促進投資之獎勵目的,子辦法中規範,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次日起3年內不得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否則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七、結語

產創條例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有效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本文僅就本次租稅優惠做重點式的介紹,盼能對企業在未來申請適用上有所助益。

延伸閱讀

  1. 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2. 產創條例大修法
  3. 108年3月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之租稅優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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