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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3月行政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之租稅優惠摘要

文章發表: 2019/05/09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財政學&稅務法規 施敏博士

產業創新條例」自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8年,該條文第72條第1項但書規定第10條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

行政院院會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有的研發投資抵減優惠將再度延長十年至118年底止,提供有限合夥創投穿透式課稅、員工獎酬擇低課稅等租稅優惠,也加碼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扣抵5%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節稅措施,以提供產業持續且穩定的投資環境。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如下:

一、展延租稅優惠10年

租稅優惠(第10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19條之1及第23條之2及第19條之1)將於108年12月31日落日,本次草案之延長租稅優惠施行期間為109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72條)

二、提升投資動能

我國智慧財產權人技術作價取得股票(個人技術入股),或我國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獲配之股票(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達2年以上,並符合我國規定之服務條件累計達2年者,得就「股票轉讓日」或按「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孰低價格」課稅。(修正條文第12條之1、第12條之2)

三、強化租稅誘因

(一)因應《公司法》修法,擴大讓子公司可發員工獎酬股票給母公司員工,放寬公司之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之適用對象,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獎酬股票)皆適用。目的在鼓勵公司留才,而因應產業發展需要,提供多元彈性之員工獎酬股票工具,以利公司運用獎勵制度留住集團內之優秀員工。(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二)增訂設立一次性募足或多次募足但初期資本總額達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國內產業,其「逐年出資總額」得於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決定,以鬆綁一次到位且募集資金較大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三)參考美國及韓國做法,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起三年內,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支出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增訂條文第23條之3)

目前行政院草案通過,修法方向大致底定,仍有待移送立法院三讀審查通過,希望藉由強化租稅誘因,能確實達到提升企業之投資意願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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