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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

文章發表: 2019/05/23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壹、產學合作的定義與功能

近年來,產學合作已成為顯學,不論是大學或技職院校,都和大小企業簽有產學合作案。產學合作的蓬勃,從企業端思考,是想培育優秀人才,增加企業競爭力。上銀集團董事長卓永財曾說,企業的人才從大學來,產業要和學校密切結合;企業若不善用大學資源,光憑自身力量,很難走向國際化。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即透過企業界與學校相結合,一方面為產業培養專業技術人才,以「做中學」「學中做」的方式, 培育務實致用人才,另一方面則充分運用學校與業界資源,共同研究開發新產品與新技術,以厚植產業競爭力,以及優化校園創業環境,推動師生研發衍生新創公司。

貳、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的收入課稅爭議

在各公私立學校教育經費短缺的情況下,產學合作成為各公私立學校自籌財源的最主要管道,因此學校可藉由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學校收取的代價本質上是提供勞務的對價,屬銷售勞務的行為,應課徵營業稅,但因最後的用途是用於支應教育的經費,故財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以下稱財政部75年度函釋)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在產學合作的範圍不斷的擴大情況下,就產生了爭議性的問題,例如,學校在廠商產品檢測或環保檢測的標案以學校名義投標,若學校不課營業稅,則其投標價格就可比別的投標廠商低5%,因為很多這類的標案都由學校得標,因此引起競爭廠商不的滿,向國稅局檢舉其有逃漏稅的嫌疑,學校則以財政部75年度函釋主張符合免稅。

為了避免不公平競爭的爭議,財政部108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700704180號令(財政部108年令)重新制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徵免營業稅的規範:

一、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本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1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二)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廢止本部75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4812號函。

肆、產學合作收入課營業稅立法委員及教育部的反應

108年3月11日立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教育部業務概況報告,蔣乃辛當場質問教育部長潘文忠,財政部提出大學產學合作須依法課徵5%營業稅,完全是扼殺大學研究產學合作,更會 「造成產學落差」, 難道這是財政部要做的事情?且到現在都沒有看到教育部出來講話。蔣乃辛指出,受少子化影響,大學學生數持續降低,學費調漲,校方還要自籌資源,但這樣的政策完全是在打擊大學士氣,雪上加霜,且產學合作要付出這麼多時間、空間跟人力,課這樣一點點的稅,對國家稅收是能有多少幫助?而教育部又能補多少?

潘文忠表示,支持學校的產學合作、研究幫助國家經濟產業等發展,近期確實有很多校長反映該問題,對於解決學用落差,及後續學術經濟國家等發展,在這樣狀況下發展可能不適合用全國一個課稅基準來看待此事,而且還會增加很多人力成本,後續會針對財政部公布的辦法去積極、努力深入了解並溝通。

教育部表示,目前1年產學合作有370億元。教部次長劉孟奇認為此事「釜底抽薪」,已跟財政部開過會協調,當場請財政部注意,營業稅法第8之31條「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應為「免徵營業稅」。劉孟奇說,本來財政部就不會去課到這方面的稅,現在有種發現可以課了去課,實在「很怪」,財政部也可去估計到底會課多少稅,也不見得能增加多少,尤其各校產學合作都處於正在起步狀態, 從法不談,以教育部立場覺得這是殺雞取卵2

伍、財政部對教育部反應的回應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財政部年初頒布解釋令有「日出條款」,大學技轉所得課徵營業稅,是從今年才開始,沒有回溯5年的問題。且解釋令明定大學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由於成果是歸屬政府機關,繳營業稅只是「左手換右手」,因此核釋免徵營業稅。

至於營業稅法規定學術、科研機構提供的研究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但大學為「教育機構」,而非「學術機構」,學術機構的認定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因此財政部已去函教育部,並將會同科技部研商,討論大學的技轉等產學合作事項取得的收入,是否適用學術機構受託研究費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並盡快訂定相關規定。

不過,財政部官員也強調,對大學的產學合作收入課徵營業稅,並不會造成大學額外稅負負擔,因營業稅為代徵性質,學校可直接將5%營業稅附加於專利售價上。而合作企業雖需用更高價格購入,但也因此多出營業稅進項稅額可扣抵,一增一減後,負擔不會增加3

陸、結論與建議

財政部108年令對於大學的產學合作收入課徵營業稅,依本文的見解,應與增加稅收無關,而是為了解決學校與產業間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也就給和產學合作從事相同業務的營利事業一個交代,否則5%的營業稅將成為學校與其他營利事業的競爭利器。

從本質上來說,學校與營利事業是有重大差異,因為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學校,都屬於非營利組織,其收入原則上是要用於與教育相關的支出,而不能分配給經營或管理者,若學校的產學合作收入,全數供教育用給予免營業稅,或許是有理由的。

但現實上很多產學合作案,主要的收入都是由計畫主持人取得,也就是某些學校成立類似於利潤中心的單位,產學合作的收入原則上是由執行計畫的團隊取得,學校僅按一定的比例(大約是百分十到百分之二十)收取管理費,浥注學校的教育經費支出,若果真是這樣的結構,與營利事業的盈餘分配,好像也没有太大的差異,是否該給予免營業稅,就值得再深入思考了。

註釋

  1. 該號令的內容為:「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一、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以學校、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一) 學校、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郵費、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規定,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二) 研究人員透過學校、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亦非屬經常性行為,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二、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核符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三、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除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或第31款規定外,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四、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其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五、本令發布日前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適用本令之規定。」返回內文
  2. 以上內容引自產學合作財政部要課5%營業稅!教育部反對:這很怪,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08年3月11日,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11/1396450.htm#ixzz5iOOSMgUP (最後瀏覽日:108年3月17日)返回內文
  3. 以上內容引自產學合作收入課稅惹議 財政部:研商中,2019-03-11 20:36中央社 記者邱柏勝台北11日電,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691142 (最後瀏覽日:108年3月17日)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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