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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無住所的個人稅務居民判定新規

文章發表: 2019/06/06

段士良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前言

2019年1月1日起大陸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新制,在新制個人所得稅法下對於在大陸境內無住所之個人稅務居民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 183 天,另為吸引外資及鼓勵外籍人員至大陸工作,仍保留來源於境外所得並在境外支付免予徵稅,並且從原來"五年規則"放寬至六年。關於境外人士在大陸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方式與境內連續居住滿六年的起算年度一直受到廣大的關注。2019年3月14日大陸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號,以下簡稱《34 號公告》)規範如下:

34號公告對於台籍個人的大陸所得稅影響

在華居住天數

34號公告明確規定,無住所個人在適用個人所得稅法新制時,需要以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為判定依據時,其在境內停留當天不滿24小時的,均不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明確"六年規則"具體規定,稅收居民身分和納稅義務人判定

2019年起,所有無住所個人按照新制開始計算六年期間,無論個人此前在華居住情況如何,2019年都將作為新制下六年期間的第一年計算,可能情況說明如下:

  • 2019年之前無住所個人在華居住情況全部歸零;
  • 2019年起,無住所個人在華居住滿183天的任一年度單次離境超過30天,六年期間歸零重新計算;
  • 2019年起,無住所個人連續六年在華居住滿183天且期間任一年度均沒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如果第七年仍在華居住滿183天,該個人在第七年當年將在中國負有全球納稅義務。

結論

34 號公告明確規定在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滿 24 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連續居住滿六年的年限從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計算,2019 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歸零,使得在大陸工作的境外人士(包含台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進一步放寛。對於該稅收寛免並非自行享受,仍需依規定完成備案程序,因此後續需持續關注備案時點、方式及需要提供的資料等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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