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土地稅法第九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7.23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
摘要
核釋同性婚姻關係之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使用牌照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說明
一、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規定,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之規定。
二、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得比照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三、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本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規定。
函令簡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雙方雖屬永久結合關係,但彼此親屬間未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過去因此無法適用上述以「直系親屬」或「二親等親屬」為要件的租稅優惠,影響居住權益及照顧者負擔。財政部基於憲法平等原則與租稅中立性,認為無論婚姻關係源自同性或異性,只要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關係緊密之親屬,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的直系親屬(例如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血親(例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可比照一般姻親關係,適用以下租稅優惠:
一、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房屋稅1%或1.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2‰、土地增值稅10%)、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含先購後售)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二、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正。
三、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