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8.0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摘要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說明
自本令發布日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即P2P平臺業者)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轉者(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該P2P平臺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該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事宜。
函令簡析
一、適用對象:P2P借貸平臺
P2P借貸平臺係以網路平臺為管道,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中介媒合服務之業者。相關規範讀者可參考金管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本函釋發布前,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給付利息者如為金融機構、公司、機關、團體等事業單位,因本屬扣繳義務人,故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給付利息者如為個人,因個人非屬扣繳義務人,尚無庸辦理前揭事宜。
P2P借貸平臺屬近年興起之新型態借貸模式,本函釋旨在明定P2P平臺業者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應課予扣繳義務。
二、扣繳義務人之認定要件
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媒合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轉者(可參考前揭指導原則四、(二)及公會自律規範第12條),於符合上述規定時,本函釋課予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身份,應依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予出借人;此時,借款人如本屬扣繳義務人身份者,因扣繳義務移由P2P平臺業者負擔,於此情況下免辦扣繳。
須留意的是,僅符合上述要件的P2P平臺業者,始有本函釋的適用,並非所有透過P2P平臺借貸即當然轉移扣繳義務。若平臺僅提供資訊媒合、金流仍由借貸雙方自行收付,扣繳義務仍依前段原則判斷。
三、給付利息予出借人時之申報及憑單填發義務
符合前述要件之P2P平臺業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出借人。
舉例說明,A公司透過某P2P平臺向甲君借款100萬元,年息3%,每年利息3萬元:於本函釋發布前,A公司為借款人,應辦理扣繳並填具憑單予甲君;發布後,因該P2P平臺符合控管金流移轉之要件,扣繳義務移由平臺負擔,平臺應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憑單予甲君,A公司則免辦。
又若甲君透過P2P平臺向乙君借款(個人間借貸),發布前甲君非扣繳義務人,乙君須自行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發布後則由平臺開立憑單予乙君,乙君申報時該所得原則上可由申報系統帶出,降低漏報風險。
四、實施日期
本函釋於115年8月6日發布,自該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