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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重要函令簡析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文章發表: 2026/08/26

編輯部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8.0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摘要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說明

自本令發布日起,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即P2P平臺業者)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轉者(不包含借貸雙方自行收付借貸款項),該P2P平臺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同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該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事宜。

函令簡析

一、適用對象:P2P借貸平臺

P2P借貸平臺係以網路平臺為管道,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資金借貸及債權轉讓等中介媒合服務之業者。相關規範讀者可參考金管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本函釋發布前,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給付利息者如為金融機構、公司、機關、團體等事業單位,因本屬扣繳義務人,故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給付利息者如為個人,因個人非屬扣繳義務人,尚無庸辦理前揭事宜。

P2P借貸平臺屬近年興起之新型態借貸模式,本函釋旨在明定P2P平臺業者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應課予扣繳義務。

二、扣繳義務人之認定要件

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媒合服務,並控管借貸雙方借貸款項之金流移轉者(可參考前揭指導原則四、(二)及公會自律規範第12條),於符合上述規定時,本函釋課予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身份,應依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予出借人;此時,借款人如本屬扣繳義務人身份者,因扣繳義務移由P2P平臺業者負擔,於此情況下免辦扣繳。

須留意的是,僅符合上述要件的P2P平臺業者,始有本函釋的適用,並非所有透過P2P平臺借貸即當然轉移扣繳義務。若平臺僅提供資訊媒合、金流仍由借貸雙方自行收付,扣繳義務仍依前段原則判斷。

三、給付利息予出借人時之申報及憑單填發義務

符合前述要件之P2P平臺業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出借人。

舉例說明,A公司透過某P2P平臺向甲君借款100萬元,年息3%,每年利息3萬元:於本函釋發布前,A公司為借款人,應辦理扣繳並填具憑單予甲君;發布後,因該P2P平臺符合控管金流移轉之要件,扣繳義務移由平臺負擔,平臺應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憑單予甲君,A公司則免辦。

又若甲君透過P2P平臺向乙君借款(個人間借貸),發布前甲君非扣繳義務人,乙君須自行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發布後則由平臺開立憑單予乙君,乙君申報時該所得原則上可由申報系統帶出,降低漏報風險。

四、實施日期

本函釋於115年8月6日發布,自該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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