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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財產稅法令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增值稅規定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增值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18/02/13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1.18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函令要析】

實務上農業用地於土地使用編定前後,常有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高壓電塔等公共設施,倘不影響農業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者,其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得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無須溯及原規定地價或以該農地取得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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