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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基本生活費於死亡或離境申報應比例換算

基本生活費於死亡或離境申報應比例換算

文章發表: 2018/05/02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3.20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

【函令內容】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本文或第2項本文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其於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時,其死亡或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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