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勞動部800626台勞福一字第15538號令
【函令內容】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函令要析
近期是歲末年終尾牙的旺季,對各公司而言,尾牙相關開銷,包括場地、宴席、活動,甚至有的大型公司還會邀請藝人登台表演,其開銷不可謂不大。中區國稅局近期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尾牙帳款應有三點注意,包括:
- 尾牙聚餐費用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必須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 尾牙餐會及獎品等相關支出,都不能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
- 發放餐敘獎金以及尾牙抽獎之後,也別忘記為員工辦理所得扣繳。
財政部對此並無解釋函令,而為什麼對這些注意事項的說明,必須以勞動部的解釋函令出發呢?關鍵就在於職工福利金跟員工薪資所得的區別。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而這筆職工福利金的提撥,企業可以認列費用,但要說是薪資所得,由於其中也有薪資提撥的部分,其性質倒像是企業與全體員工共同分攤的福利基金。這也可以從職工福利提供時,員工的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與否來判斷。如財政部 830907 台財稅第 831608021 號即認為全體員工旅遊免計入所得,但如果只補貼或招待特定員工,則列為「其他所得」;財政部 671226 台財稅第 38505 號也將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列為其他所得。可見財政部一直以來的定性,這筆錢就是一個經由互助團體發給的福利給付,而不是勞務的對價,因此不會是薪資所得。
在此前提之下,勞動部函示要求尾牙聚餐費用不能動支員工福利金即相當合理,畢竟比起尾牙,員工可能更在意年終有多少。尾牙本身可能只是事業主慰勞員工的民間習慣,與勞資互助的福利金無涉。
既然如此,則此筆支出尚未於提撥職工福利金時認列,得認列為公司之其他費用無誤。而之所以尾牙餐會及獎品等相關支出,都不能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這並不是因為該筆交易為免稅交易,而是由於公司酬勞員工用的支出,實際上不會再為銷售,換句話說,公司已經是最終端的消費者了,自然無從再把營業稅轉嫁出去。
而最後,餐敘獎金以及尾牙抽獎,既然不是職工福利金所發放的其他費用,也就不會是員工的「其他所得」,公司在列帳時應列為「薪資費用」,員工取得的補助也屬於「薪資所得」,必須併計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然而應該注意的是,此處要求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勞動部函釋的要求,若雇主仍然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應,依照核實課稅原則,仍應比照職工福利金課稅,只是雇主可能會有違反勞動法規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