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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核釋企業列報尾牙帳款之定性及會計認列

核釋企業列報尾牙帳款之定性及會計認列

文章發表: 2020/02/21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勞動部800626台勞福一字第15538號令

【函令內容】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函令要析

近期是歲末年終尾牙的旺季,對各公司而言,尾牙相關開銷,包括場地、宴席、活動,甚至有的大型公司還會邀請藝人登台表演,其開銷不可謂不大。中區國稅局近期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尾牙帳款應有三點注意,包括:

  1. 尾牙聚餐費用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必須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2. 尾牙餐會及獎品等相關支出,都不能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
  3. 發放餐敘獎金以及尾牙抽獎之後,也別忘記為員工辦理所得扣繳。

財政部對此並無解釋函令,而為什麼對這些注意事項的說明,必須以勞動部的解釋函令出發呢?關鍵就在於職工福利金跟員工薪資所得的區別。根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而這筆職工福利金的提撥,企業可以認列費用,但要說是薪資所得,由於其中也有薪資提撥的部分,其性質倒像是企業與全體員工共同分攤的福利基金。這也可以從職工福利提供時,員工的個人綜合所得課稅與否來判斷。如財政部 830907 台財稅第 831608021 號即認為全體員工旅遊免計入所得,但如果只補貼或招待特定員工,則列為「其他所得」;財政部 671226 台財稅第 38505 號也將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列為其他所得。可見財政部一直以來的定性,這筆錢就是一個經由互助團體發給的福利給付,而不是勞務的對價,因此不會是薪資所得。

在此前提之下,勞動部函示要求尾牙聚餐費用不能動支員工福利金即相當合理,畢竟比起尾牙,員工可能更在意年終有多少。尾牙本身可能只是事業主慰勞員工的民間習慣,與勞資互助的福利金無涉。

既然如此,則此筆支出尚未於提撥職工福利金時認列,得認列為公司之其他費用無誤。而之所以尾牙餐會及獎品等相關支出,都不能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這並不是因為該筆交易為免稅交易,而是由於公司酬勞員工用的支出,實際上不會再為銷售,換句話說,公司已經是最終端的消費者了,自然無從再把營業稅轉嫁出去。

而最後,餐敘獎金以及尾牙抽獎,既然不是職工福利金所發放的其他費用,也就不會是員工的「其他所得」,公司在列帳時應列為「薪資費用」,員工取得的補助也屬於「薪資所得」,必須併計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然而應該注意的是,此處要求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勞動部函釋的要求,若雇主仍然動支職工福利金因應,依照核實課稅原則,仍應比照職工福利金課稅,只是雇主可能會有違反勞動法規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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