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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函令釋示:供應學校營養午餐及食材業者,符合條件得查定課徵營業稅

文章發表: 2023/09/19

李依珊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銷售稅組審核員
  •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函令字號】

  • 財政部112年4月24日台財稅字 第11200506220號令
  • 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 第10804641680號令
  • 財政部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 第10200609990號令
  • 財政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 第10000122850號令及相關新聞稿

【函令內容】

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即免費營養午餐),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就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上述所稱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實務上除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外,尚包含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切合實務運作及配合營養午餐政策之推行,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釋示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如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亦得以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

惟營業人供應學生及教職員工之餐點及銷售供學校烹調之食材,須符合上開所述要件,每月查定銷售額始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倘若營業人基於商業考量,所提供餐點或食材係供學生及教職員工以外人士或供學校活動(如運動會、教師會議)使用等前揭範疇以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且該部分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營業人應連同營養午餐部分併計全部銷售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營業稅稅率5%課徵營業稅;反之,雖該部分銷售額如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就全部銷售額予以查定課徵營業稅。

【函令析要】

一、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依同法第23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又所謂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係指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其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所指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分別為:(一)供應大眾消費化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二)電動玩具娛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因此,供應大眾消費化之便當及餐盒業者,自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

又鑑於供應學校委託辦理學生或教職員工餐點之銷售價格,係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業者無法因應物價上漲而將銷售價格調漲,反映成本,以致經營營養午餐之營業人,與其他在自由競爭市場下不受任何價格限制之營業人有別,無法同概論之,是考量經營營養午餐的特殊性,此類營業人經財政部認屬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並以陸續發布解釋令方式,規範渠等營業人在一定條件下,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查定課徵營業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44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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