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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函令釋示:網路銷售開網店不可不知道的稅務新規定

文章發表: 2023/01/12

邱奕翔

  • 萬驣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函令字號】

財政部1110808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

【函令內容】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事項之變更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之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

【主管機關說明】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2022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財政部說明,新制即將上路,為使營業人了解新制規定之實施期程及作業方式,以及個人從事網路銷售應否申請稅籍登記及有無新制規定之適用,除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外,該部特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2023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2023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該部已訂自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2023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2023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函令解析】

一、適用之對象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但為降低徵納雙方之成本,主管機關又另發布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排除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並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其當月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時(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是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惟免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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