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財政部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 第11200513390號令(下稱財政部112年令)及相關新聞稿
【函令內容】
財政部近期重新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弟1項第9款「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免徵營業稅規定,其中所稱出版品屬於雜誌部分之定義,分別為實體雜誌者,係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者,則係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另財政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釋示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經政府主管機關認許之雜誌(定期刊物),倘符合新令釋示雜誌之定義,均免徵營業稅。
【函令析要】
一、重釋「雜誌」之審認原則
實務上,不論係實體與電子雜誌,均有定期連續出版成冊的刊物,有固定名稱,按卷、期順序編號,種類分有按日、月或年出版,按每日出版者,稱為日刊,按每週、每10日或雙週出版一期者,稱為週刊、旬刊及雙週刊;按每月出版二期、每月、每2個月或每3個月出版一期者,稱為半月刊、月刊、雙月刊、季刊,每6個月出版者,稱為半年刊,若為按每年出版者,則稱為年刊。
惟以往財政部對於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於雜誌之定義,係依財政部賦稅署103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採「指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之見解,予以評斷徵免營業稅,而嗣後為因應電子雜誌的交易模式,按已廢止2020年6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釋內容(下稱財政部109年令),進一步對電子雜誌適用免徵營業稅條件,明示除須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外,尚須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個月以下,且以按期出版為限,使得不論實體或電子雜誌,只要係按日出刊、半年出刊及1年出刊者,均不在免徵營業稅之範圍,導致同為定期發行之連續刊物,卻因出版期間有別,而有不同的課稅效果,尚非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影響私經濟部門之資源配置,有違租稅中立性之虞。為此,財政部近期以財政部112年令將雜誌定義重新核釋,刊期為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均符合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的範疇,以利半年刊也能適用免徵營業稅,切合實務現況。至於每日出刊之日刊,較與報紙特性相近,年刊部分,則依ISBN。
編號準則/書號申請補充事項,連續性出版品如出刊頻率為年刊者,可申請ISBN國際標準書號,若已擁有國際標準期刊號者仍可申請,顯見年刊性質與書籍無異,不宜同論為雜誌,故將日刊及1年以上出版一期的年刊,均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另上開期刊之檢索,憑以審認國內出版雜誌可否免稅時,可查詢國家圖書館建置之「中華民國出版期刊指南系統」;該系統未能查得者,則應依上開財政部112年令釋規定核實審認。
二、放寬電子雜誌免徵營業稅標準
又鑑於雜誌之閱覽管道日趨多元化,不再侷限紙本實體化,買受人已可透過網頁瀏覽器,進行網站線上閱讀或以手機APP應用程式下載觀看,惟礙於付費方式分有一次付清買斷及月付型,為因應數位化潮流,財政部前以109年令,對於電子雜誌免徵營業稅範圍,端視買受人是否得以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案,買受人如能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案,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反之,如僅於合約有效期間內閱覽,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買受人即無法重新下載或閱覽該電子雜誌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然而,為配合出版品多樣化型態,以利與時俱進及鼓勵閱讀環境,財政部乃以財政部112年令重新核釋,明示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予買受人下載閱讀之電子雜誌型態,不論買受人得否永久保存,凡符合財政部112年令所規定實體雜誌之定義,並確實以電子形式出版,經授權買受人閱讀、經網路傳輸及具備有效網址者,均為免徵營業稅之客體,不再因閱讀權限為限時或永久而有所分別......(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48期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