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三十條、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4.12.19台財稅字第11400691940號令
摘要
訂定「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說明
一、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