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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之課稅客體辨析──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74號判決

文章發表: 2023/09/22

李秉謙

  • 真亮法律事務所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壹、前 言

依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而為財產或股權移轉,免徵印花稅、契稅及證券交易稅,然而,如持有該等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公司股份之股東,持股因過程中轉換或交換而有所得時,此與一般出售持股而有所得之情形尚有不同,如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即為本案判決所闡釋之問題。

貳、事實背景

甲於2013~20143年間,先後以每股10元及25元購買取得A公司股票15萬股及75,000股,合計225,000股,成本合計3,375,000元,嗣因B公司與A公司進行股份轉換,由B公司發行新股為對價以收購A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並以2015年4月30日為股份轉換基準日,甲以其持有上述A公司225,000股,按當日B公司股票收盤價格每股71.1元,抵繳B公司225,000股之股票股款合計15,997,500元,取得B公司股票225,000股。

嗣甲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其以A公司股票作價抵繳B公司股款超過取得成本部分之證券交易所得,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證券交易所得8,415,000元,通報應納稅額1,262,250元,扣除已自繳稅額102,501元,補徵應納稅額1,159,749元,並處甲罰鍰579,874元。

甲不服,就證券交易所得及罰鍰申請復查,僅獲部分罰鍰追減,其仍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該課稅處分。

參、原告之主張

甲於一審主張本件係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發行之新股所需股款,屬於企併法第4條第5款之「股份轉換」,並非公司法之「股份交換」,兩者之公司決議程序、受讓公司決策機關、獎勵門檻等均有不同,稅捐機關以「股份交換」之相關法源作為裁處甲之依據,尚有錯誤。

此外,甲亦主張本件「股份轉換」係適用企併法規範,不是證券交易,甲與A或B公司間均無證券之交易,只是被動轉換股份,該形式移轉並非買賣行為,沒有因「證券交易」產生之所得,換言之,就甲等A公司股東而言,股份轉換並非買賣有價證券,不應視為證券交易,且股份轉換於「公司階段」不會產生所得,A公司股價雖日日攀升,但在未銷售其所持之B公司股份前,均屬於未實現利得,只有當甲出售持有之A或B公司股份給第三人時才有所得。

再者,甲亦主張,雖然企併法第39條僅明定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等交易稅,無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明文,然而,原因在於「證券交易所得稅」不若上開交易稅係單獨立法,而係隸屬於所得稅法項之下,依企併法第4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來看,「收購」若以受讓公司所取得項目來劃分,分為收購股份(即股份轉換)、收購營業權、收購財產,如讓與營業或財產,讓與公司會產生所得或損失,分割財產出去,被分割公司亦會產生所得或損失;但股份轉換時,對交易之雙方均不會產生所得,故載明「股份轉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意義,遂未將其規範在內,B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取得A公司股份之對價,B公司僅有成本入帳問題,沒有收入,即無所得;另就A公司立場,僅係其上層股東易主,公司財務狀況並未做任何移轉或改變,亦無所得問題。

且依財政部101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770號函(下稱財政部101年函釋),金融機構股東讓與該金融機構股份予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抵繳其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得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規定,而企併法係比照「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為一次排除一般公司進行併購之障礙而制定之專法,政府照顧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並無區別,皆為鼓勵組織再造、排除租稅障礙而制定,企併法之立法歷程中,租稅優惠之設計更是直接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未有所不同,提供轉換過程產生稅捐之租稅優惠,僅係為降低轉換成本,提高轉換意願之設計,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行業特殊性無涉。故前述財政部101年函釋雖適用於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間,但企業併購股份轉換之股東身分,也應該要比照適用。

肆、被告即稅捐機關之答辯

A、B公司訂立股份轉換契約,B公司因本案增資發行新股,以換股比例1:1換發新股予A公司股東,甲既然未依企併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則此一換股事實之結果,徵諸經驗法則,自足以認定除2家公司成立股份轉換之契約關係外,甲與B公司間亦具有換股之合意,此等過程與企併法第39條公司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等課稅要件事實不同,且證券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也為不同之課稅基礎,故於股份交換基準日,甲以其持有A公司股票1:1取得B公司股票,就高於原取得A公司股票成本部分之增益,應課徵所得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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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份轉換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2. 企業併購法之檢討與省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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