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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讀懂判決:財稅是給付勞務報酬還是盜領,如何認定課稅事實?──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為例

是給付勞務報酬還是盜領,如何認定課稅事實?──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 2023/10/13

周逸濱

  •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魯忠翰

  • 威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

壹、前 言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給付勞務報酬時,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就源扣繳5%稅額。但若公司主張給付予自然人之款項,是遭盜蓋、盜用並非勞務報酬,那麼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認定該筆款項客觀上是勞務報酬?如果施以裁罰,又如 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款之故意過失?

對此,本文將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的案例事實,討論法院在面對事實真偽不明(究竟是盜領款項還是勞務報酬),會調取哪些證據,並給予如何的評價進而形成心證。

貳、案例事實

於2013年12月20日,A公司與某甲簽訂財務顧問委任書,委託某甲協助規劃房地交易事宜,雙方約定給付財務顧問費6,480萬元。於2014年間,A公司給付某甲新臺幣(下同)1,460萬元。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上開1,460萬元費用屬於勞務報酬,於2020年3月9日作成補稅處分,命A公司負責人依限補繳稅額73萬元(1,460萬元之5%稅額);惟A公司負責人主張上開費用係某甲盜蓋公司大、小章於空白信託指示書而盜領,並非勞務報酬。

因A公司負責人未依限扣繳稅額,稅捐稽徵機關另於2020年4月15日作成裁罰處分,處以146萬元罰鍰(按未扣稅額73萬元處以2倍的罰鍰)。A公司負責人不服核課及裁罰處分,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原告仍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法於2023年5月2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駁回A公司負責人請求。

參、本件爭點

透過上述案例,可將扶養免稅額之常見問題,歸納重要爭點:

• 爭點一:本件是否已逾核課期間?

• 爭點二:本件是否已罹裁處權時效?

• 爭點三:A公司給付某甲之1,460萬元,客觀上是否屬於勞務報酬?

• 爭點四:A公司負責人未依限補稅而遭裁罰,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

肆、分析討論

一、爭點一:本件是否已逾核課期間?

A公司係於2014年間給付某甲1,460萬元,惟稅捐稽徵機關係於2020年3月9日始作成73萬元之補稅處分,自行為時起至核課處分作成大約經過6年,是否已逾核課期間?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分為兩種情況:非故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故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延長為7年。因此本件是否逾越核課期間,重點在於A公司負責人主觀上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44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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