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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換的證券交易所得稅

文章發表: 2021/05/10

李國任

  • 執業律師

股份轉換,是企業併購法中併購的方法之一,像是最近的台硝公司與廣明公司的併購案、過去日月光與矽品透過股份轉換成立投資控股公司,都是股份轉換的實際運用案例。而股份轉換,依照企業併購法第4條的定義:指公司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而由他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公司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

股份轉換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問題,依照有所得即應納稅原則以及財政部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釋之見解,該股票所抵繳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認購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

但近期有法院判決,似乎有不同的看法,提供各位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1),認為股份轉換行為的經濟實質內涵乃是公司組織再造,並非股東與併購公司進行買賣或互易股票契約,不應定性為證券交易,進而不需課徵所得稅,國稅局就其漏稅而為裁罰,均屬違法。理由整理如下:

一、法院認為該等以股份換股份之「股份轉換」,乃該二公司就組織再造為磋商交涉,藉互換標的股份,具體實現控制從屬之再造組織行為,雙方股東權益結構內容當然也隨之改變。股份轉換與所得稅法上所謂證券交易(股份買賣或互易)之概念迥不相同,也沒有透過市場交易而有可證實或實現之增益可言。

二、單純股份買賣或互易,乃股票持有人基於具有對價關係之雙務契約,而移轉股票予契約對造,並因此所取得對待給付(現金或金錢以外之財產權,如股票)而言;買賣或互易標的之權利內容基本上不會因該契約而有所變動,只因契約之履行而有權利主體之變動。是以,本案原告及配偶游克強分別以其所持有之寶虹公司股票,與翔名公司股票以1:1比例換股,乃屬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股份轉換,而非以股作價投資,非屬證券交易行為,自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言。

三、法院認為,股東因此股份轉換而取得併購公司之股票,即使市價較目標公司股票為高而可認有所獲,仍屬企業內部組織改變所形成之純資產增加,尚未經市場交易而證實與實現。至於本文前述財政部69年之函釋,本案法院認為此函釋所指之事實為「以股作價投資」,與本案「股份轉換」並不相同,進而無從援用。此外,企業併購法第39條(原為第34條,嗣104年7月8日條次變更為第39條)於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之立法理由,認為現行企業併購法第39條中之所以有免徵證交稅之規定,係因立法者認為「公司其股東以交換股份方式完成併購,並非買賣有價證券」,因此股份轉換並非買賣自應不得核課證券交易稅。

但筆者認為,若要依此判決的見解對客戶或公司提供建議,仍應留意。首先此判決目前仍未有最終審法院的見解,尚未成為實務定見;且在本案判決中的同一個股份轉換案,亦有其他股東亦被國稅局認為漏稅而為裁罰,但當案件進到法院後,卻產生與本案判決相反的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766號判決),若此二案件皆有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則後續終審法院的見解值得觀察。

其次,股份轉換的本質,雖非買賣或互易,但依照企業併購法第4條之定義與立法理由,應為股東現物出資的一種2。依此本質適用上開財政部69年之函釋,仍屬證券交易所得,並無違誤之處。退步言之,若本案判決認為股份轉換係為單純的組織再造,並非買賣或交易行為,此時應無所得稅法第9條財產交易之適用,而係為同法第14條第十類其他所得之範疇,在我國「所得」之概念,係採純資產增加說,而非採取市場所得理論3,此時應依照純資產增加說加以判斷,因此拙見認為法院之理由恐有所矛盾。

此外,本案判決對於股份轉換對價的理解與筆者亦有所不同,本案中法官認為股份轉換僅係組織再造並非交易自無所得,但在企業併購中,收購公司要取得目標公司之股份需要溢價,根據新聞資料,過去亞洲、台灣市場的併購案平均溢價大約24.8%4,而溢價的內涵通常為控制權溢價與併購綜效的分潤,否則目標公司的股東在市場上出售即可,何須賣給收購公司?遑論企業併購通常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或達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若無溢價將難以取得股東會的同意。像聯發科技近日欲以其子公司絡達科技以股份轉換之方式併購九暘電子,可能就是因為溢價率偏低導致股東應賣意願不足進而無法完成併購5。因此,筆者認為股份轉換時股東所換得之股票或現金非僅為組織再造的成果,亦有溢價的成分在內,依照過去財政部的函釋與相關見解,此溢價屬證券交易所得。

然本案判決提供我們不同面向及角度去思考股份轉換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問題。因為目前我國除法人股東會被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外,自今年(110年)起我國個人股東之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亦納入最低稅負制,若本案判決成為未來的定見,那對未來採用股份轉換的方式進行企業併購也會有更多的稅務上之誘因。

註釋

  1. 本案判決為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事件,證券交易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才再次停徵。 返回內文
  2. 廖大穎,論股份轉換法制程序與股東權保護,政大法學評論,第83期,2005年2月,頁23。劉連煜,現代公司法,第13版,2018年9月,頁181。 返回內文
  3. 柯格鐘,論稅法上的所得概念,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年9月,頁158-159。 返回內文
  4. 工商時報,是真的 富邦金宣布併日盛金(最後瀏覽日:2021.04.08)返回內文
  5. 數位時代,破局了!聯發科15億元收購九暘電子,但股市太熱應賣股東意願低(最後瀏覽日:2021.04.08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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