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財政部研擬課稅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財政部研擬課稅

文章發表: 2020/08/17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財政部在109年6月29日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 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納稅義務人,課以最基本之稅額。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本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該等股票易成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將個人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致其易成為租稅規劃工具之情形仍然存在,例如:個人股東甲在A公司累積鉅額盈餘即將分配前,將持有A公司股票出售予B公司,將應稅之股利所得轉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

財政部此次的修法值得肯定,未上市櫃股票確實是個人避稅的重要工具,以往有很多個人將不動產登記在公司名下,未來出售時不是出售不動產,而是出售公司的股票,以規避公司出售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契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的綜合所得稅,甚至是房地合一稅。重要的爭問題是,若真的要修法是否有日出條款,規定在修法後取得的未上市櫃股票,未來交易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還是會溯及既往不論股票何時取得,只要在修法後出售,一律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是採前者那肯定會造成高資產者,在修法前儘可能的把資產證券化,以規避未來交易的所得稅;若是採後者,對於以往已將資產證券化,準備以出售有價證券方式規避交易所得稅者,將造成重大的衝擊,從法律的觀點而言,可能涉及到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或者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爭議,惟目前的法律學者多數認為這種屬不真正溯及既往,在法律上是容許的2。從財政部所預告的修正條文觀察,並無日出條款,若照此條文修法,表示縱使是在修法前就已證券化的資產,在修法生效後出售,仍然要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對於以往準備以資產證券化避稅者,是一個重要的警訊。

註釋

  1. 引自財政部賦稅署109年6月29日新聞稿,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9&mcustomize=tax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6290002&t=TaxNews&mserno=201707060001 返回內文
  2. 請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17號解釋,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717 返回內文

延伸閱讀

  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反避稅條款」
  2.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衍生之法制問題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