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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法修正解析與運用(二)——複數表決權運用篇

文章發表: 2018/09/06

林陣蒼

  • 浩信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 安德信國際財稅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吳宏一

  • 岩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修正條文:第157條

主要修正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特別股時,得於章程約定以下條款:

  1. 複數表決權以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
  2. 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 、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3. 特別股轉換成普通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4.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至於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選擇監察人時與普通股之股東一樣,仍為一股一權。

解析及應用:

融資過程中股權稀釋vs公司控制權

公司成長過程中,可能經歷反覆幾輪增資,創辦人股權可能遭受嚴重稀釋而影響對公司的控制權,如何確保創辦人在股權稀釋過程中保持對公司的控制力一直以來是新創公司在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難題。修法後,公司可以透過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以章程約定複數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等手段,達到強化公司控制權的目的。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應用案例

例如新創公司的創辨人在歷經股權反覆稀釋後,可能僅持有公司普通股的20%(股數為1,000,000股,已發行普通股數5,000,000股),但若透過發行特別股100,000股,每股特別股有30張普通股的投票權,此時,創辨人擁有投票權數為4,000,000,占總投票權數達50%,有助於創辦人強化公司控制權。或者,公司亦可以章程約定,創辦人可以就董事人選或公司重大營運讓與、重大資產處分(例如公司重要不動產的處分)等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以強化對公司重大事項的掌控。

類似雙層股權結構設計

基於股東平等原則,同一股份其所表彰的表決權數相同,公司法第179條規定,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即屬同股同權規定。而所謂的雙層股權,則不同於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視持有人之資格而區分高、低兩種投票權,其主要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創始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研究指出1在美國約有6%的公開公司採用雙層股權結構設計,總市值約占所有公開公司的8%,而近幾年來,擁有雙層股權結構的高科技企業在美國證交所上市案例有增加趨勢。例如甫於今(2018)年4月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全球最大流媒體音樂服務商Spotify ,即採類似的雙層股權結構。雖其發行之普通股均屬一股一權,但兩位創辦人Daniel Ek and Martin Lorentzon所擁有的普通股數,每一普通股額外擁有10份受益憑證(Beneficiary Certificates,簡稱BC),每份BC有10張普通股的投票權,根據Spotifys IPO的公開說明書,BC並沒有盈餘分配權,僅有投票權,BC亦不可以轉讓他人,創辦人轉讓其普通股時,該普通股所連結的BC自動失效2

本次修法立法者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保障所有股東權益,並未放寬一股多權的制度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註釋

  1. 方嘉麟,林郁馨,複數表決權股之立法政策分析 ──以臺灣及香港為例,月旦民商法雜誌(No.52)2016.6 返回內文
  2.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639920/000119312518063434/d494294df1.htm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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