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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臺版晶片法案)之解析

文章發表: 2024/01/25

廖建勛

  • 理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壹、前 言

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不僅需要民間企業的努力發展,還需要政府的支持及參與,以確保我們的產業能維持國際競爭優勢,因此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於2023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此項修正對我國的科技和半導體產業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核心目標是鼓勵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並在國際供應鏈中扮演關鍵角色的企業,為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提供抵減稅收的激勵措施。針對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且符合條件者,提供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此條例又被稱為「臺版晶片法」,係參考美國為提升美國境內半導體生產量並與中國大陸抗衡,且確保美國政府提供的半導體製造補貼,不會讓中國大陸和其他可能對美國構成「國安疑慮」的國家產業受惠,故祭出「晶片與科學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該法案是在全球半導體短缺的背景下審議的,旨在向在美國運營的晶片製造商提供補貼和稅收抵免,希望能提升美國半導體生產量。美國商務部有權根據公司是否願意支持研究、建設設施和培訓新員工來分配資金。如果公司根據該法案獲得補貼,在10年內禁止在中國大陸和俄羅斯設立高於28奈米製程的新設先進半導體工廠。該法案為總計高達2,800億美元的補貼法案,其中527億美元將用於直接的財政補助,提供給在美國內的半導體製造商進行相關的設施建設,並計劃在5年內授權超過1,700億美元的預算以促進美國的科學研究。此外,「晶片與科學法案」明定對中國大陸投資設限的附加條款,即獲得補貼的企業被限制在中國大陸進行先進製程晶片投資,違反禁令者須全額退還補助款,美國商務部更於今(2023)年9月22日發布「國家安全護欄條款」(National Security Guiderails)最終條文,將禁止獲美國補貼的實體於10年內在特定國家,如中國大陸與俄羅斯,開展或擴大半導體生產、進行聯合研究或技術授權等。

貳、產創條例投資抵減辦法規定

為鼓勵業者加碼投入前瞻創新研發及投資先進製程設備,產創條例第10條之2提供優惠抵減率,以鼓勵企業加大對創新和技術發展的投入,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成為我國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方案,意即參與計畫的企業將能夠大幅減少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進而投入更多資本用於創新研發和設備投資。此條例實施期間從今年1月1日到2029年12月31日,為期7年,而除了半導體產業之外,也適用於5G通信、電動車、低軌衛星等產業領域,希望為我國的科技及製造業培育更多優勢。適用資格門檻規模則是考量產業投資現況及引導業者擴大研發之目的,由財政部和經濟部共同規劃以研發費用達60億元、研發密度達6%、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支出達100億元為資格門檻,不限適用產業類別,期能鼓勵業者擴大投資,並確保資源得以合理分配。同時,由於母法中已明定有效稅率112年度為12%以及113年度起為15%的門檻要件,亦可促使未達到此稅率資格門檻的業者,仍然有機會通過積極的投資和創新來提高其有效稅率(經濟部,2023),這將鼓勵更多的企業參與計畫,加速技術創新,並協助推動我國的產業升級。

企業若符合條件,並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25%及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至於兩者合併適用或是與其他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傅沁怡,2023)。透過投資抵減,公司能有效降低其應繳稅款,提高資本投入的效率,並推動公司向科技創新和製程升級方向發展,從而促進產業升級,為國家經濟帶來正面影響。

參、產創條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臺灣晶片法提供優惠抵減率為我國的產業創新提供很大的幫助,包含前瞻創新研發支出當年度抵減率25%,及購置先進製程設備支出當年度抵減率5%。其中對於前瞻創新技術的定義是指公司投資國內、外尚未全面具體成熟,但具有未來競爭優勢的國際領先技術;或公司針對國際市場相對成熟的技術但具有未來競爭優勢的技術,投入創新應用研究發展,使得該項技術產生領導型技術或針對國際市場相對成熟的技術開發新型態應用等;而對於先進製程的定義是指公司投資於尚未成熟,但未來將可商業化量產的前瞻領先技術;或公司就已經達商業化量產的成熟製造技術,再投入創新性的應用。前瞻創新研發活動應以建立自主研究發展能力為原則,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以外,故應設置有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的單位,以進行原型或新產品、新服務生產程序的開發設計,以及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的開發。這將有助於企業建立自主的研發能力,提高其競爭力。然而,如果研究發展活動的目的是改進現有產品、生產程序、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則不符合前瞻創新範圍,因此無法申請該法案的優惠抵減......(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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