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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牌照稅法令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文章發表: 2026/04/28

法律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4.28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令

摘要

核釋有關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說明

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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