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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函令釋示:第二類試車牌照使用牌照稅課徵規範

文章發表: 2023/04/20

林佳億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專員

【函令字號】財政部111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0號令

【函令內容】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申領汽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及附表4就「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函令析要】

一、試車牌照之變革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汽車時,得依附件24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試車牌照憑用,……」,可知試車牌照係提供給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車輛時而得申領。但其所得試行之車輛規格並未有所規範,故僅得於特定行駛路線或特定區域行駛,且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

嗣交通部公路總局考量汽車買賣業有新車展售提供客戶行駛高速公路試車需要,且其懸掛於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指定車輛,與汽車製造業或研究機構試測中車輛有所不同,爰於2022年11月30日增訂道安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六、試車牌照應懸掛於指定車種類別」規定,並新增附件24「申領汽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下稱試車牌照審核規定),俾以核發供汽車買賣業者申請懸掛指定車輛試車牌照。而依試車牌照審核規定,即將試車牌照區分為第一類試車牌照與第二類試車牌照,下分述之。

二、2022年11月30日修正前試車牌照規範

如前所述,2022年11月30日修正前之試車牌照(號牌樣式為白底藍字),係提供給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車輛時申領,未有區分。而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所試行之車輛,一般而言係屬尚在研發或開發中之概念車或測試車,為未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車輛。因其車輛尚未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故而僅得於經申請核准之特定路線或特定區域行駛,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至於汽車買賣業,因其業務非為車輛製造、研發,其所試行之車輛多為自國外進口或國內取得未領用牌照之新車,其雖可能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但為統一考量,仍要求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

另依交通部路政司及財政部函釋見解,試車牌照可懸掛於「與業務相關」之任何車輛,且不問車輛是否為請領人本人所有。但如試車牌照係懸掛於與其業務不相關之車輛,則屬移用牌照。

三、2022年11月30日修正後試車牌照規範

嗣因考量汽車買賣業有新車展售提供客戶行駛高速公路試車需要,2022年11月30日增訂道安規則第20條第1項第6款並新增附件24試車牌照審核規定,將試車牌照區分為第一類試車牌照與第二類試車牌照。

(一) 第一類試車牌照

依試車牌照審核規定第2點第1款規定:「試車牌照之種類及使用規範如下:(一)第一類試車牌照:可懸掛於各式製造、研究或買賣試行汽車之試車牌照。」可知第一類試車牌照(號牌樣式仍為白底藍字)與2022年11月30日修正前之試車牌照規定相同,係提供給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或汽車研究機構因業務需要試行車輛時申領。其規範與修正前之試車牌照相同,仍不得行駛於高速公路,於此不另贅述。

(二) 第二類試車牌照

依試車牌照審核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試車牌照之種類及使用規範如下:(二)第二類試車牌照:限汽車買賣業領用之試車牌照,應懸掛於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車輛;並按汽缸總排氣量分類為限懸掛於4,200立方公分(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汽車,及可懸掛於不限排氣量(或馬達馬力)汽車之試車牌照二種。」可知第二類試車牌照於申請人及使用車輛規格部分,均較第一類試車牌照更為限縮。申請人部分,限縮為專供汽車買賣業申領使用。而得使用之車輛規格亦非如第一類試車牌照範圍寬泛,限縮為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車輛。但其得行駛範圍, 則因車輛之安全性已相對於第一類試車牌照有所提高,故而准予行駛高速公路 。另第二類試車牌照又依申請人所申請試行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之上限,區分為限懸掛於4,200立方公分或馬達馬力414HP以下之汽車(號牌樣式為白底紅字,下稱第二類試車牌照Type Ⅰ),及可懸掛於不限排氣量或馬達馬力之汽車(號牌樣式為紅底白字,下稱第二類試車牌照Type Ⅱ)。各類試車牌照區別整理如【表一】所示。

【表一】各類試車牌照差異分析表,牌照類別,第一類試車牌照,第二類試車牌照,汽車買賣業,汽車製造業,汽車研究機構,已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合格證明或已領過牌照之車輛,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或馬達最大馬力414HP以下,汽缸總排氣量或馬
達最大馬力限制,白底藍字,白底紅字,紅底白字,行駛道路限制,禁行高速公路,可行駛高速公路,號牌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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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39期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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