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牌照稅法令使用牌照稅函令釋示:使用牌照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新規定

使用牌照稅函令釋示:使用牌照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之處罰新規定

文章發表: 2022/12/28

林淑珍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碩士
  • 稅務工作者

【函令字號】財政部11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令

【函令內容】

一、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罰鍰計算公式如下:

 (一) 罰鍰=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

 (二) 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期間內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合計數-違章行為日翌日起算當年度尚未經過期間按日計算之應納稅額-裁處期間內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達0.9倍罰鍰之應納稅額。

二、前點所定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以該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經查獲於各該年期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為限。

三、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未經查獲於稅款滯納期滿後至所屬年期當年12月31日之期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應依本法第13條規定課徵使用牌照稅,並依本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不適用第一點處罰規定。

四、本令發布時尚未裁罰或未確定之案件,適用本令規定。但適用後裁罰金額較高者,不適用之。

五、廢止本部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

【函令析要】

一、背景與理由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此違章罰則之性質屬於行為罰,採一行為一處罰,故得連續處罰,過往之罰度較重,飽受批評,嗣歷經數次修法,現行處1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乃係於20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版本,惟依當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若滯納期滿(限繳迄日之翌日起30天)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連續被查獲經連續處罰,其罰鍰仍有可能超過本稅,依舊頻遭抱怨。考量民眾之負擔,避免違反稅法原理與比例原則,增進徵納和諧,並回應此前多位立法委員就本條項提出之質詢與法案修正意見,財政部前於2018年2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1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納稅義務人逾期未完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時,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自此依本條項之處罰有了天花板高限,且累計罰鍰不會超過本稅。此外,為明確規範列入裁罰之欠稅額之計算方式,使各稽徵機關有一致性處分之準據,財政部並於2018年2月26日同時頒布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核釋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之使用牌照稅,因該年度之課徵期間尚未屆滿,非屬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所稱「逾期未完稅」之範圍,應依同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而不予處罰;以前年度有欠稅者,不問以前年度有無被查獲違章之紀錄,均按該年度全年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累計裁處最高以0.9倍為限。

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規定:「……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者之謂。」另按該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令規定:「……系爭稅款之繳納期間應按各該分期繳納之期間認定,於各該繳納期間屆滿前,尚難認為各該稅款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所稱『滯納期滿』之情形,從而於各該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應無該條項處罰規定之適用。」揆諸上開二則函令意旨,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限(期日)屆滿後,應認該稅款「逾期未完稅」,如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適用,惟此概念與財政部前揭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對「逾期未完稅」之認定似有互相矛盾之虞。

況且,如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遲遲不繳,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連續查獲數次,均可免罰,似乎未盡合理。又實務上迭有納稅義務人反映以前年度並未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卻要被處罰,憤憤不服處分,徵納衝突不斷。鑑於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之案量相當大,對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求裁罰更臻公平妥適,並讓納稅義務人信服,財政部持續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規定,嗣於2022年6月22日再頒布本號令,修正罰鍰之計算公式及裁處時點,並廢止前開107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115360號令......(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35期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臨時牌照與新領牌照或恢復使用牌照避免重複課稅之規定
  2. 電動車輛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得免徵牌照稅
關鍵字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