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16台財稅字第10704616350號令
【函令內容】
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函令要析】
一、一般牌照及臨時牌照之牌照稅規定:
- 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
- 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恢復使用,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二、一般牌照及一般牌照有重複課稅之情形
當車主先領用臨時牌照,後辦理車輛新領牌照或恢復使用牌照,同一部車輛同日需繳納臨時牌照及一般牌照之使用牌照稅,有重複課稅之問題,爰財政部核釋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知識庫
- 封昌宏,承租人以建物抵付租金之扣繳稅款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2號判決,月旦會計實務研究,0期,2017年11月。
- 蔡茂寅,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規定修正之檢討--財政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觀點,月旦法學教室,145期,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