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4.08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徵手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徵;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徵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徵規定。
三、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部97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函之部分。
【函令要析】
鑑於身心障礙者多為社會弱勢或不諳行政程序,目前符合免稅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已可透過跨機關檔案運用,由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故為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程序:
一、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稽徵機關依職權核定免徵: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職權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稅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辦理免徵手續。
二、車輛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車主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車主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徵。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7期:是天堂?或是地獄?新創公司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