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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牌照稅法令身障使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程序

身障使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程序

文章發表: 2019/05/28

【函令字號】財政部108.04.08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

【函令內容】

一、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徵手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徵;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徵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申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適用免徵規定。

三、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部97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函之部分。

【函令要析】

鑑於身心障礙者多為社會弱勢或不諳行政程序,目前符合免稅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已可透過跨機關檔案運用,由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故為簡政便民,財政部修正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程序:

一、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稽徵機關依職權核定免徵: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職權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稅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辦理免徵手續。

二、車輛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親屬所有,車主須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車主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徵。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7期:是天堂?或是地獄?新創公司的美麗與哀愁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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