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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新制即將上路

文章發表: 2018/11/05

陳揚仁

  •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

焦點短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其中「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自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16.6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依照財政部在2018年9月3日預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最新變革,將新納入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重要的是排除了現行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因此未來107年度「基本生活費用免稅」的計算方式,將每戶可用16.6萬元乘上納稅者、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的親屬人數,若此金額超過「免稅額(每人8.8萬元,年滿70歲者每人13.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12萬元,有配偶者24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12萬元)」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27萬元)」的總金額,超過的部分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下依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107年2月7日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比較「排除現行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後,基本生活費用免稅之差異。

單身上班族(假設無積蓄)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若依照舊制,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4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小於40.8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零,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若依照新制,免稅額8.8萬元、標準扣除額12萬元但不包括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為20.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用16.6萬元小於20.8萬元,仍然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

若是為一家五口的「雙薪家庭」(假設無積蓄),有三個國高中生的小孩,若依照舊制,基本生活費將會有共有83萬元(16.6萬元×5),免稅額有44萬元(8.8萬元×5)、標準扣除額24萬元(12萬元×2)以及薪資特別扣除額40萬元(20萬元×2),合計為108萬元,無法受惠於「基本生活費用免稅」;若依照新制,免稅額有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但不包含薪資特別扣除額40萬元,合計為6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用差距15萬元,因此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為15萬元。

依據上述可得知,在排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之後,將會有更多納稅者(尤其是家庭人數愈多的家戶)享受基本生活費用免稅之優惠。再加上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已達到17.04萬元,因此107年基本生活費用可望調升至17萬元。若基本生活費用調升,將更有利於扶養多名親屬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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