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六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5.05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號號令
摘要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 若有標示閱讀全文,全文收錄於月旦知識庫(權限以系統顯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