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六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5.05台財稅字第11500501670號號令
摘要
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說明
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函令簡析
因應少子女化問題,各級政府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的數量。本次函釋放寬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提供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符合一定要件者自115年起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藉由降低機構的營運成本,鼓勵公營公司利用現有房地資源提供教保服務,營造更為友善的育兒環境。
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
- 公司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的公營公司。
- 機構類型:辦理的機構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是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
- 全程無償:公有房地的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且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申請提醒:由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檢附無償提供使用等證明文件,向房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3月22日及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經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或次期開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