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核釋個人因身心障礙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核釋個人因身心障礙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文章發表: 2026/05/27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5.05.27台財稅字第1150452858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因身心障礙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二、納稅義務人申報適用前點規定,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得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三、廢止本部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9150號令

 

※ 若有標示閱讀全文,全文收錄於月旦知識庫(權限以系統顯示為準)

高點會計專班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中級會計學&會計學】鄭泓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稅務法規】曾繁宇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4地特解題【財政學】施敏老師|考後解題|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4記帳士【稅務法規&租稅申報】考後解題-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4記帳士【會計學概要】考後解題-陳仁易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會計師】114會計師【中級會計學】精準解題-鄭泓老師|專技考試|高點會計網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