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5.02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
【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函令要析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得列報該孫子女「免稅額」,惟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適切衡量家戶稅捐負擔能力,財政部核釋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值得注意者,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祖父母)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知識庫
- 蔡維音,綜所稅扣除額所涉及之憲法法益,月旦裁判時報,59期,2017年5月。
- 柯格鐘,論免稅額與扣除額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28期,2014年8月。
- 李昱成,節稅、避稅或逃稅?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