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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教師獎金應列入其他所得課徵

教師獎金應列入其他所得課徵

文章發表: 2020/10/1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

函令內容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廢止本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96號函及90年3月20日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函,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函令要析

對於資深教師、優良教師、教學卓越或是參加競賽者,教育部有許多的獎勵辦法。而過去,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96號函及90年3月20日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函均將之定位為「政府獎助」,並且認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編者註︰現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致贈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係屬政府贈與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然而細究其性質,無非對於年資較長、表現優異之教師予以獎勵,與一般公務員或私人企業之員工獎金並無二致,若僅由於其經費來源係教育部,即歸類於政府贈與之性質,在量能負擔上容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處,故本函釋之修正殊值贊同。

但另一方面,長久以來對於政府補助的性質,財政部一直以所得稅法中的政府贈與予以免稅。惟真正免稅之理由,應為補助的同時若課稅,無疑左手發前右手收錢,會降低補助的效果並徒耗行政成本,為了政策目的而補助跟單純的贈與畢竟法律定位上仍有所差異,仍應該修正所得稅法明文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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