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682361號令
函令內容
一百零九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一) 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二) 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 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函令要析
本號函釋乍看係屬農林漁牧所得的成本費用核定率,係屬每年公布用以核定各類所得之成本費用標準。但仔細看其中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會發現均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換言之,與其他的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一樣,在法律的階層都是以核實扣除成本費用為原則的。
但自1989年迄今,農民自力經營者,其成本費用標準從寬認定為收入之100%,也就等於所得稅實質免稅。但事實上,沒有產業的成本費用率長期維持百分之百的,否則該產業就形同註定不會賺錢,究其目的,可能考量農林漁牧產業看天吃飯經營風險高,加上從業者逐漸減少而給予的租稅優惠。
前面提到,鼓勵特定政策目的的租稅減免,應屬於租稅優惠;而這種透過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來給予租稅優惠的方式,不僅僅存在自立耕作漁林木收入,舉例言之,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為2%,也是實質上課不到稅。惟此實質上涉及稅基的認定,給予租稅優惠下,仍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為宜,以與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