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650721號令
函令內容
一百零九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一百零九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下列標準計算減除必要費用後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
十四、工匠: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工料收入百分之六十二。
十五、工藝師: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工料收入百分之六十二。
……
十九、書畫家、版畫家:百分之三十。
函令要析
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但現實上,不可能每個執行業務所得者都有時間跟心力設帳,因此每年財政部都會針對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得情形,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若執行業務所得者未依法設帳、保存憑證,則可依該費用標準來核定收入費用率,進而認定所得。
對藝術創作工作者而言,一直爭取費用率提高,概由於實際上畫廊或是中間商得收費已經超過50%,而藝術工作者又多半無法自行設帳。因而,財政部今年增加「工藝師」這個項目,其對象是使用複合媒材得創作者。由於原材料不只是畫布、畫紙和顏料,複合媒材的成本比較高,故工料部分可以有較高得費用率。本項目或係參考「工匠」而制定,然而,承攬特定工程得工匠可能會把工料分開收費,工藝創作者是否可能以這樣方式收費,而得以區分兩種不同得收入?恐怕於運作上仍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