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台財稅字第11004571810 號令
函令內容
一、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經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告強制關閉者,停止營業期間其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配合前點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者,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及適用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免由納稅義務人或娛樂業者(代徵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前二點規定辦理,核有溢繳稅款者,應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
【函令要析】
今年5月本土疫情爆發後,台灣各縣市陸續傳出確診案例,中央於5/15宣佈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為了因應疫情擴散,政府祭出了分流上班、減班、在家辦公的政策,而除了全國特殊娛樂產業停業外,包括休閒娛樂業、觀展場所跟公共場館在內也相繼有不同行業已因應防疫措施,全面停業中。
然而,停業期間除所得稅繳納期間延長外,部分查定課徵的地方稅則欠缺緩繳的規定。舉例言之,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使用情形變更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才能基於使用情形的改變而變更適用稅率。
以房屋稅為例,若為營業用途,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目前各縣市營業用房屋稅率多為3%,而因應疫情之紓困方案則降為2%。
然而,由於疫情導致的使用情形變更,並非長期的用途變更,要求納稅人主動申報辦理,除了增加接觸機會外,也徒增行政成本,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
而第二點也說明,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及適用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理論上在停業期間均不會有任何使用,也沒有娛樂活動消費需代徵營業稅的可能,因此根本沒有應稅的稅捐客體發生。
在以上兩種情形,確實難以期待納稅義務人有辦法主動申報停徵,若為申報繳納的稅種,納稅人申報時即不會有營業。但對於查定課徵者而言,如此將可能導致沒有娛樂營業,仍會被核定娛樂稅,顯然違反量能原則。要求地方稽徵機關主動依查得資料核定,以行政成本的考量也較為合理。
惟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係依照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但現實上既然是主動核定而不經納稅義務人申報,通常會以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但若登記項目多元,或於登記項目外有其他營業使用者,則可能現實上被停業,卻無法獲得減免的核定,此部分得否額外申請,仍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