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經濟部111年01月25日經商字第11102401370號函
【函令內容】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條規定:「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萬元,分為50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10元,已全額發行,共計50萬股」。基此,倘該公司係先減資再增資且減資及增資之數額一樣,後續如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因同額增資在額定資本內,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公司前為減資,即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情形不符。爰為保障股東權益,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變更章程程序,尚不因公司同時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之變更登記而有不同;本部100年2月17日經商字第10002402520號函不再援用。
二、檢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如附件)供參。
【函令重要性】
章程已載明公司資本總額全額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於減資後縱使同時為同數額之增資,因減資時已與章程所載「全額發行」之規定不符,故公司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始為適法。
【函令析要】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與增資法定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令規定減少資本外(即法定減資,例如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或第167條之1規定買回庫藏股而屆期未出售或讓予員工,或依同法第158條規定收回特別股,均屬之),也可能因公司閒置資金過多,而將資本退還予股東以活化資金利用,或者出於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之目的,透過減資方式以股東出資彌補公司虧損(即意定減資)。在減資彌補虧損之情形,常可見公司透過減資改善財務結構後,吸引新投資人,再行增資,有利於公司引進新的資金,即所稱之「減資再增資」。
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程序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須經股東會決議同意,且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為之。又同法第168條之1規定,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由董事會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168條及第168條之1所定減資之股東會決議,既未規定應以特別決議為之,則依同法第174條規定,應只須經普通決議即可。又依同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公司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減資議案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而不得於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份有限公司於減資後同時再辦理增資時,如發行新股數量尚在章程所定股份總數額度內,因不涉及章程修改,故其增資依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即可。惟若公司發行新股後,股份總數將超過章程所定數額,則應先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所定的資本總額後再行增資。增資之數額得大於、小於或等於減資之數額。
二、章程載明資本總額全額發行之效力
依前所述,公司減資後同時再增資之資本額如未逾章程授權之資本總額,依公司法規定減資及增資僅須分別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及董事會特別決議,不論增資與減資之數額是否相同。
惟若公司章程除列明資本總額外,另載明「本公司資本總額全額發行」,此時公司減資再增資之程序是否因該章程記載而有所不同?如增資數額大於減資數額,因公司增資後資本額將超過原章定資本總額,公司須先依公司法第277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後方得為之;如增資數額小於減資數額,雖公司實收資本額仍在章定資本額度內,惟因與章程「全額發行」之記載不符,公司仍須踐行修章程序。
有疑問者為,公司在同次股東會中為同額減資再增資之決議,股東會決議減資後,公司實收資本額減少,但股東會進一步決議增資後,公司實收資本又將與章程記載之資本總額全額發行相符,此種情況下,公司是否無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52期:論贈與稅於顯著不相當代價之稅務問題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