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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鑑與變更登記

文章發表: 2023/07/25

尚佩瑩

  • 執業律師
  •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國際銀行及金融法碩士

【函令分類】公司法

【函令字號】經濟部107年1月29日經商字第10702003690號

【函令內容】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是以,新任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就任尚非需經登記始生效力。次按同法第387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1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先敘明。故就所詢公司印鑑遺失之切結書,係由新任之代表公司負責人於申請書蓋公司之新印鑑,並檢具原公司印鑑遺失切結書提出申請,要無以「舊負責人之名義書立切結書」之問題。

【函令析要】

一、公司變更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

公司印鑑章(俗稱大章)是公司辦理經濟部公司登記、政府機關程序、銀行往來、與廠商簽約之公司印章。部分公司基於內控考量,會依據用途分別刻印加註使用目的之大章。在公司經營權更迭時,印鑑章之交接經常成為爭議所在。舉例而言,倘舊任董事長以新任董事長之當選不具適法性為由,拒不交接公司大章,或無故拒絕交付公司大章,即可能影響公司後續變更登記程序之進行。

對此,經濟部強調,公司變更登記係採「形式書面審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僅須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請書件審核;倘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即應准為登記。倘公司因案涉訟,於司法機關判決釐清前,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僅以書面資料形式審查登記事項,至其後法院認定事實與登記狀態不符,公司自得持確定判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是以,在商工登記層面,登記主管機關並不就登記事由之實質效力進行審查,而僅就公司提出之申請文件形式審查。

在採用「形式審查」之立法後,最重要之影響之一便是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對此,最高法院即曾經強調,在2001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就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

二、公司印鑑如經他人無權占有,公司負責人可持證明文件辦理公司印鑑變更

承前所述,印鑑章之交接經常成為公司經營權變更時的爭議之一。依據經濟部見解,倘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經濟部認為,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董事長印鑑,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另規定之證明文件,除申辦公司相關變更登記外,對外不生法律效力。是以,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時,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拒不返還,以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

在訴訟實務上,公司於新任負責人上任時,如遇舊任負責人拒不交接公司大章,公司得援引民法第541條及第767條第1項前段,訴請舊任負責人交付公司大章。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其中所謂「物品」,法條雖未明示其種類及範圍,然不外凡與委任事務有關,而須歸委任人取得或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均包括在內,例如受任人處理事務所立之收支字據或契約書類等是,均有交付於委任人之義務。此乃委任人為明瞭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是否合乎委任契約之本旨所使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在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應將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等物品一併交付。如未辦理交接,甚或拒絕辦理交接者,委任人自得依據上開規定,請求受任人報告,並交付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等物品。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依據此規定,縱使舊任董事長(即被告)曾擔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在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並由新任董事召開董事會決議由新任董事長擔任公司董事長時,則舊任董事長已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卻無權占有公司印鑑章,自屬無權占有。據此,倘被告已非公司之董事,其與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已消滅,在實務上即曾有法院肯認公司得依據民法第541、767條請求返還公司大章。

在舉證的部分,常見的股份有限公司證據資料包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會議事錄、開會通知書、簽到簿、董事會召集通知書、董事會簽到簿及議事錄、通知被告交付印鑑章之函文等;如原告為有限公司,因有限公司無股東會議及董事會議規定之適用,原告則得檢附股東同意書、董事同意書等文件取代前述議事文件......(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6期:氣候變遷因應法與碳定價趨勢探討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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